|
|
不给工程款只能停止施工
|
|
2010-03-17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17 第 5539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
|
投资3000多万元的工程,在施工完成一半后陆续出现停工现象,否认不及时交纳工程进度款的业主要求工程继续进行,自称垫付多项费用的施工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各执一词,闹至法院。 近日,市第一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方自愿撤诉,工程继续施工。
●事件 工程停工引纠纷 早在2008年1月,我市一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就与湖南省某建筑工程集团签订合同,由建筑工程集团承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工业园区的厂房、宿舍楼工程等,中山方面按期交纳工程进度款。 施工一年时间后,工程完成一半,此时陆续出现停工待料现象。 “对方没按期交纳工程进度款,集团没钱垫付,工程被迫停工。”对此,建筑工程集团有关负责人解释道,“目前,企业经营困难,共拖欠工人工资和材料供应款等900多万元。” 对于建筑工程集团给出的说法,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称,建筑工程集团擅自全面停工,是其单方面的原因。 随后,建筑工程集团将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争执 双方均提出约2000万赔偿 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期间,建筑工程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900多万元。 此时,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该建筑工程集团赔偿其相应损失1600多万元。 考虑到本案工程总标数额巨大,且涉及工人工资的拖欠问题,法官董爱民在接案时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就在调解尚需进行时,建筑工程集团向法院提出:要求先予执行(对方部分财产),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等各项拖欠款项。对于这个要求,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认为,其已于2010年年初向该建筑工程集团支付了200万元的进度款,拒绝同意先予执行。 ●调解 双方和解工程继续施工 就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时,建筑工程集团提出,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用此方法明确前半段工程的投入费用,以及后半段工程的造价估算等。 然而,对于要承担10 多万元的鉴定费,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法院称:鉴定要求无理,坚决要提起反诉。“工程鉴定对解决本案主要矛盾举足轻重。”董爱民决定以实施鉴定为突破口,着力劝说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工程鉴定,结果显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及时交纳工程进度款。 得知该信息后,董爱民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均同意撤回诉讼。事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结算时间等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该工程合同。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