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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贷款担保书真假莫辨


2010-03-18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3-18 第 5540 期 A9版   【收藏本文
  一宗金额近3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其中担保书的真伪问题产生争执。昨天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但由于证据等问题,将进行二次开庭。这宗已耗时近5年的案件,其最终结果浮出水面还有待时日。

  ■案件回顾欠款252万元不还被告上法庭
  本案的原告为某银行中山分行,被告包括中山某电子公司和广州某投资公司,另外还有10名自然人。 电子公司为受贷方,投资公司为后来电子公司的控股方,而10名自然人均为原电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部门负责人及股东。
  2003年3月17日,曹某某等10人与某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对电子公司在2003年3月18日至2005年3月18日期间所发生的贷款业务,以其全部家庭资产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为300万元。2004年8月31日,电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4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5年8月31日。当日,银行即向电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
  其后,银行发觉电子公司已更换法人代表,最大股东也变更为广州某投资公司,便依据贷款合同提出提前收回贷款,并前后从电子公司账户上扣划了48万元。对于余款252万元及利息,电子公司及担保人均称无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到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 (2005年9月1日),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电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他担保人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电子公司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众被告称从未见过担保合同
  在庭审时,出庭应诉的多位被告无一例外地对原告方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从未见过这样一个东西,更别说签署了。
  参与庭审的多名被告称,关于电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事他们不知情,法庭审理时也未参加诉讼。直到2007年,法院前去查封他们的房产时,他们才得知此事,并依法向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时任电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刘某某也是被告之一。她称贷款手续主要是她经手办理的,并按银行的要求签署了许多文件,但肯定没有签过那份《不可撤销担保书》,也没有组织公司员工签署这份文件。
  被告律师还出具了一份时任电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曹某某的书面证词 (曹某某也是被告之一,昨天未出庭应诉),说明自己作为企业负责人,没有向银行方面引荐公司员工,也没有组织公司员工签署这份担保书。
  ■鉴定结论担保书系添加变造而成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市检察院抗诉再审该案时,曾委托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等人的《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否伪造、变造的文件进行鉴定,结论是:检材文件中间处存在明显的2张纸并列复印的分界痕迹,并有因感光鼓破损、复印形成的碳墨斑点痕迹,说明文件是由2张同机具打印的文件并列复印形成1张文件,但其上书写笔迹不是复印件。 并且,文件书写文字中,出现两个不同人、不同时间、不同书写工具的书写痕迹。
  被告律师向法庭出示该鉴定书,认为这种在关键部位(时间和金额)经过变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指出部分涉案人曾有假冒签名事
  被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早在5年前的2005年9月,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时为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但被告中刘某某等其中6人认为他们没有接到应诉通知,该判决存在程序违法。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于2008年4月11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9年4月29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记者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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