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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告“东家”两次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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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0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3-20 第 1666 期 A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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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订单下降,三乡一企业将王伟等30 余职员调进一新成立部门。企业认为这是工作需要,而这些员工却认为是"故意刁难",为此双方两次对簿公堂。昨日,二审结果出来,员工们败诉,与一审员工胜诉大相径庭。法院审理认为,工厂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职员做出调配,且劳动强度和报酬均不改变,该调配行为不属违法。
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王伟是辽宁省人,2000年8月就进入三乡日东光器厂,并在工厂的公共健康事务局任系长。去年2月份,工厂新成立一个部门——发展改善局,并调王伟等30余员工去做调研工作。 据了解,日东光器厂是一家日资企业,之所以成立发展改善局,工厂给出的理由是:受金融危机影响,工厂订单大幅减少。成立改善局就是要对目前的工作方法进行大幅度的改善,让这30余有经验的人员提出改善议案。 但王伟等人并不这样看,他告诉记者,“工厂限制我们的出入自由,且每2小时点一次名。所谓写改善提案,根本就很难通过,而处罚很重。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在故意刁难,目的是想裁员。”为此,这些员工既不承认发展改善局的存在,也不服从工厂的安排,于去年4月全部被工厂裁掉。 是工作需要还是刁难? 于是,王伟等人将服务了近10年的“老东家”告上法庭,认为工厂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擅自调换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原则。也有人认为,被裁之人均是老员工,工龄差不多将近10年,工厂此举就是为了规避“无限期限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案件的焦点就是员工认为是工厂故意为难,意在裁员减少用工成本;而工厂有关负责人则说,是工作需要,此次安排不属于人事调动,更不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在非常时期成立的课题改善小组。 一审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工厂擅自变更员工工作岗位,而导致员工不服,且解雇员工的理由也不充分,故日东光器厂应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除支付赔偿金外,还要支付之前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认为不构成违法解雇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工厂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对职员做出调配,且劳动强度和报酬均不改变,该调配行为不属违法。另外,这些员工虽对进发展改善局存有异议,但均没有提出具体的意见,只是怠工和不服从指挥,违反工厂的规章制度。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工厂不需支付赔偿金,只向王伟等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两次判决相差甚远,为何?法官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金融危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日东光器厂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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