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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再无“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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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20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3-20  第 1666 期 B1版   【收藏本文】 |  |   
                              |  |   
                              | 新闻性:★★★☆☆关注度:★★★★☆
 上榜理由:17日上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就黄松有被判贪污罪的刑事指控,消息人士称,这与当年广东“中国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拍卖案有关。当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对执行此楼拍卖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发出过“指示”,从而事实上决定了此起拍卖的结果。对于黄松有这种通过“指示”而沾染贪污罪的事实,应该追问的是,身在北京的黄松有凭什么能左右发生在广东的烂尾楼拍卖。答案当然不言而喻,在我国,法官事实上也是“官”,法院里的副院长、院长则是更大的“官”。但凡官都有或大或小的权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其手上的权力之大可想而知。
 所以,对于法官贪污罪的治本之方在于去其“官性”,使其手中唯有法律而无任何权力。在法治成熟国家,法院和法官均无级别,“人人平等”,法院和法官既无官性更无权力,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之外的任何事务(包括司法案件)皆不予置喙,亦无权置喙。所以,法官犯有贪污罪在现代法治国家闻所未闻。
 需要被认真对待并给予重建的不是道德和操守,而是法律和制度。否则,今日惩罚了黄松有,明天还有张松有,后天更有李松有……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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