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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何时不再“联袂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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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3-25 第 5547 期 F2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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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湖南省永兴县在县一中举行打黑除恶公捕公判大会,60名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捕,20名被告被公开宣判。当地上万名干部群众和学生纷纷前往观看。 以集会的形式对一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同时对另一批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喜欢选择的方式。在这些地方司法机关看来,将公捕公判“联袂”进行,既能够震慑犯罪,也便于法制宣传,从而能够起到抑制犯罪的目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这种“生土豆和熟牛肉一起烧”的执法方式不仅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且也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审判公开既是各国公认的司法准则,也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更是明确“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基于此,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既符合宪法的内在要求,又是维护公平和秩序题中应有之义。 然而,作为未决的犯罪嫌疑人毕竟不等同于已决的人犯,对前者的逮捕与对后者的宣判不应在所谓 “公捕公判大会”上“一锅煮”,这不仅因为在法院宣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视为有罪,更在于逮捕嫌疑人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则限制,只有达到法定逮捕条件的方可依程序予以逮捕,逮捕谁和逮捕多少人不可能事先加以计划。 从本质上看,公开逮捕是依法将逮捕事由告知嫌疑人的亲属和单位,体现的是知情权,而“公捕公判大会”中的“公捕”是采取“示众”的方式,将逮捕嫌疑人的事由向全社会 “广而告之”。显然,这和法律语境中的公开逮捕是有区别的。早在198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对“公捕”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对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不宜采用“公捕”形式;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更明确规定: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 事实上,为了造声势,一些地方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常常与对已决人犯的宣判“联袂”进行,这背后只存在三种可能:或者因不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捕,违法超期拘留;或者在检察机关批捕后不立即执行,变相羁押,到“公捕公判”时再履行执行手续;或者对已经逮捕过了的,拉出来再“逮捕”一次。而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都是紊乱的,因为逮捕嫌疑人本应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随地发生的,而提前或滞后报捕都有悖于程序正义,事实逮捕后又行“逮捕仪式”则有侵犯人权之嫌。 公捕公判“联袂出演”,虽然对于营造政策攻势、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但逮捕和宣判毕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和阶段,而“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在执法环节中,唯有尊重嫌疑人、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多给他们以人性的关怀等,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百姓也才会真正认同、信任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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