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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引狼”抢储户获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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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01 第 1678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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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亮是板芙邮政局(邮政储蓄银行)的保安队长,他在和朋友李某红闲聊时,无意透露了一名储户的机密信息,得知李某红等有意实施抢劫时,他多次参与“讨论”,最终引发一场特大持枪抢劫案。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发生在我市板芙镇的持枪抢劫案已审理终结,“引狼入室”抢储户的原保安队长因犯抢劫罪,被判坐牢八年。 起因:保安泄密引发抢劫 “我和李某红闲聊时说到,在板芙镇有一位米厂的老板娘,她几乎每天都到邮政局邮储行存款,至少二十万元。”王某亮说,李某红透露“不如我们去抢她的钱”的想法。 亲属库某银从李某红处得知这一信息,向王某亮打探米店老板娘存钱的情况,并交代王某亮“看好老板娘,有情况就告诉我们。”其间,只要见到米厂的老板娘到邮政局,王某亮都会打电话告诉李某红。 回放:保安队长多次提供信息 连续“踩点”五天后,库某银纠集吕某锋与李某红、王某亮等人开会商谈,王某亮还提供了被害人存钱的时间、汽车车型和车牌号码。 2009年3月4日14 时许,库某银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吕某锋,窜至板芙镇邮政局门口。15 时许,守候在米厂门口的李某红看见邱女士与李姓同事驾车出来,即打电话通知吕某锋。 15时30分左右,储蓄所门口“砰”的一声响。“枪声很响,我手就松了一下,戴帽子的男子就把钱袋抢走了。”李姓同事说道,就在他和老板娘到达邮政储蓄所门口时,男子走过来抢其手袋,并朝天开了一枪。老板娘见到钱袋被抢,也就边喊抢钱边去追人,其间男子又朝天开了一枪,对当事人进行恐吓。随后,吕某锋趁机搭乘库某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有邮局保安表示,案发后(当天17时许),王某亮给单位的另外一个保安打了一个电话,问邮政局是否有人抢劫,后又问有没有伤到人,有没有认到车牌,还问是用什么工具抢劫的。 抢劫发生后,当事人被抢走现金人民币343500元和存折一本。作案后,王某亮分得10000元。 判决:原保安队长获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库某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吕某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朱某喜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亮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据悉,法院认为他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记者从法院获悉,被告人库某银、李某红、朱某喜在实施板芙抢劫案之前,均有“前科”。 去年11月,市中级法院就板芙抢劫案对库某银等5人进行一审宣判,宣判后,库某银等3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个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维护原判,驳回上诉。如今,库某银等人正在佛山市高明监狱服刑。
法官说法 杨戈(本案审判长,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 不知同伙持枪未被从重处罚 此案是一宗恶性抢劫案,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三十多万元。本案的恶性大的显著特点体现在:案犯在金融机构门口持枪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还鸣枪威胁被害人,对案发地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历来将此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规定不论抢劫数额多少,只要犯罪人持枪抢劫,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本案的首犯库某银之前已因抢劫罪被深圳某法院判过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这也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虽然在本案中,案犯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后果,且已缴回16万多元赃物,但基于案犯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其鸣枪抢劫的行为给民众造成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民众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安全感,因而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依法对库某银判处了无期徒刑的重刑。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根据证据显示,其中起"通风报信"作用的两名案犯,在作案前和作案中并不知同伙准备和使用了枪支,两人不应该承担"持枪抢劫"的加重责任。这样的判法体现了法院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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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闪雨 通讯员 李志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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