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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芙银行劫案”主犯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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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01 第 1678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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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板芙邮储银行持枪抢劫案尘埃落定。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主犯库红银无期徒刑,同案犯被判处1年6个月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库红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持枪抢劫现金30余万元 王洪亮时任中山市板芙镇邮政局保安队长,在工作中,他发现一位女子每天都携带大量现金到板芙镇邮政储蓄所办理汇款业务,即将此事告知老乡李全红,李全红又将此事告知其同母异父的哥哥库红银,库红银便纠集同伙吕连锋预谋实施抢劫。 2009年3月4日下午,库红银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搭载吕连锋窜至板芙镇邮政局门口附近伺机作案。15时许,李全红看见受害人邱某枝与李某平驾车出门,即打电话通知吕连锋、库红银。当李某平、邱某枝到达邮政储蓄所门口并下车后,吕连锋手持一把从同案犯朱新喜处拿来的仿制92式手枪走近李某平,并动手抢劫李手中装有现金和存折的旅行袋。邱某枝见状立即上前争夺,吕连锋朝天花板开枪并恐吓被害人,抢走旅行袋,然后坐上库红银已经发动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此次抢劫共抢得人民币现金343500元,库、吕、李、王、朱5人各分得现金人民币132000元、131500元、4万元、1万元和3万元。 2009年3月11日,吕连锋在河南老家被抓获,李全红、王洪亮、库红银也分别在中山和深圳落网,朱新喜也于2009年3月31日归案。 庭审焦点:通报信息是否等同密谋抢劫? 在一审时,王洪亮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洪亮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既没有直接参与事前的密谋,也没有参与实施抢劫,持枪抢劫已经超出其意愿,认定王洪亮持枪抢劫不当。而且,库红银自己也承认抢劫前没有和王洪亮密谋。 法院审理查明,王洪亮本人供述,在他第一次与李全红聊到被害人每天去存钱的事情时,李全红就提出去抢劫。其后,在库红银向其索要被害人存钱的具体信息时,王洪亮应当知道库红银的目的是抢劫,但依然向库红银提供被害人存钱的时间、汽车车型和车牌号码。这个过程可以认定为密谋抢劫的过程。并且,案发前,王洪亮还带着李全红到被害人开的工厂“踩点”,这也是参与密谋。 但是,库红银等人与王洪亮密谋时并没有提到持枪的情节,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洪亮能够预料同案人会持枪抢劫,王洪亮只是事后听说持枪一事,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为不应认定王洪亮对持枪这一加重情节承担责任。 银行申明:王洪亮不是银行员工 记者联系了本案受害人邱某枝,她称不知道法院的判决,也不想知道这个判决。关于此案,她不愿意谈论任何问题。 而案犯之一的王洪亮身为银行的保安队队长,他在本案中充当了一个不光彩的“内线”角色。昨天下午,记者就邮储银行的有关安保问题向其中山市邮政局提出询问。 市邮政局监督保障部副总监李先生告诉记者,王洪亮不是邮局员工。邮局是把物业管理工作外包给一家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王洪亮是物业管理公司的雇佣人员。 邮局对所有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的员工加强了安全教育工作,并按照局里规定的安保预案进行了演练。硬件方面也进行了改善,在所有金融网点均增加了摄像头,并将原来放在金融网点门口的摄像头全部换成了广角,扩大了探测范围。
法官说法 持枪抢劫罪加一等 本案审判长、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戈认为,此案是一宗恶性抢劫案,具体体现在:案犯在金融机构门口持枪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还鸣枪威胁被害人,对案发地社会治安状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历来将此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将“持枪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规定不论抢劫数额多少,只要犯罪人持枪抢劫,即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刑罚。本案的首犯库红银之前已因抢劫罪被深圳某法院判过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这也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在本案中,案犯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其鸣枪抢劫的行为给民众造成了心理恐慌,严重影响了民众在当地工作、生活的安全感,因而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法院依法对库红银判处了无期徒刑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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