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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满房产实情法院判其退中介费


2010-04-13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13 第 5566 期 B3版   【收藏本文
  通过房产中介,市民黄先生和业主之一的谭先生签订买卖“合同”,可是另一业主陈先生却没有同意卖房。倾其所有的黄先生拿不到房产证,更没钱购买其他房子。为此,黄先生以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退回已收取的4500元中介费。
  

● 卖房合同未获另一业主同意
  黄先生说,签订相关合同后,他依中介的要求先行支付中介费4500元,并从中介公司拿到内容为 “……如不成功签订合同此款退还。金额4500元”的收据。黄先生与谭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如因谭先生或其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业主在六个月内拿不到房产证,谭先生的委托人应在六个月期满三日内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谭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销售委托合同,约定如中介公司收取买方交付的定金后,因谭先生的原因未能将该物业转让给买方的,谭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与谭先生签订“合同”后,黄先生陆续于当年7月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4万元。本以很快可以搬进新家的他,却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而继续在外租房子住。
  可是,房产的产权人除了谭先生之外,还有来自香港的陈先生。陈先生并没有同意卖房,更没在“合同”上签字。六个月过去了,房产证证件一直未能办下来,钱也一直退不回来,给他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

● 中介“知情不报”理应退费
  由于多次协商无果,黄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45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中介公司理应调查真相,将真实情况告知客户,并尽善意提醒义务。但该公司在知情后,不但不及时中止并予以补救,反而许诺将会通过“非常手段”为客户办理产权证书。
  涉案房地产属谭先生与陈先生共有,但陈先生未在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名,即原告与谭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
  于是,法院缺席判决该房产中介退还原告黄先生中介费45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 李惠楠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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