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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劳动争议两种不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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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16 第 1693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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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一宗劳动纠纷案的同一争议点,同一个仲裁院进行仲裁,仅因为仲裁员的不同,便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近日,女会计阿慧因此提起了第二宗诉讼,要求法院再次支持自己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50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5日,阿慧入职南区某机电公司任会计,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机电公司以阿慧“不适合工作岗位”为由将其辞退。阿慧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5个月工资的“解雇补偿款”,并补发拖欠的5个月工资。但公司只愿意支付拖欠5个月的工资11500元和8050元的“解雇补偿款”。阿慧称,由于自己要独立供养上大学的儿子,担心如果不接受公司的条件,自己连被拖欠的工资也拿不到手,于是违心地接受了公司的条件。 2009年9月4日,阿慧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市仲裁院于2009年10月16日做出中劳仲案字2988号仲裁裁决书,对阿慧的第一项请求做出裁决,裁定公司应支付给阿慧未签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款20700元。机电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经市中级法院调解,以机电公司支付阿慧20500元赔偿款结案。4月初,阿慧如数拿到了该笔款项。 但是,当阿慧于2009年12月29日就“解除劳动关系纠纷”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市仲裁院于2010年3月10日做出中劳仲案字519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阿慧如果对公司的离职补偿金有异议,应拒绝签收。但阿慧没有这样做,所以认定这个结果是双方协商一致的,阿慧再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不予支持。 阿慧的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坚对记者说,仲裁委在两个案件中对双方争议的同一个事实做出了不同的两份裁决,这是令人费解的。从双方一致确认的证据显示,2988号仲裁裁决书的认定法理正确,事实清楚。据此,阿慧再次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市一院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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