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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刑事和解并非花钱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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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4-21 第 1698 期 A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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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哥哥和女友看望于永泽。
于永泽致一死三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案提起诉讼。于永泽的父亲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25 万元,最后能得到何种轻判?备受社会关注。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青年于永泽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永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商场购物插队引发血案
2008年9月24日晚7时许,于永泽与女友等人到小榄镇大润发商场购物。于永泽排队领购物袋时插队,与被害人阿荣(女)发生争吵,于永泽的女友还踢打了阿荣,于永泽欲殴打阿荣时,被商场工作人员劝阻。后阿荣打电话叫其亲友前来帮忙。 当晚8时许,阿荣的亲友赶到商场,并与于永泽发生身体碰撞,其中一人还持摩托车头盔殴打于永泽。于永泽掏出弹簧刀捅刺该人腹部,接着又刺向其他人,致4人受伤倒地。随后,于永泽与其女友等人一起逃离现场。阿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其余3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 其后,于永泽逃回自己的老家吉林省四平市,欲出售其在四平市的房子,遂联系制假证人员并提供其身份资料,由制假证人员伪造了虚假的于永泽的居民身份证一张(该证件头像为其兄阿彬)。后于永泽得知办理过户手续还需未婚证明,遂又联系制假证人员为其制作两张虚假的盖有四平市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公章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09年5月7日下午,于永泽在前往四平市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于永泽的父亲老于、哥哥阿彬和女友阿萍都来到了昨天的宣判现场。宣判开始,警察将戴着手铐的于永泽带上法庭。阿彬因协助于永泽伪造身份证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取保候审,此时也走上审判庭听候宣判。主审法官首先宣读了对于于永泽的判决,而阿彬因属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宣判后,主审法官分别询问两位被告对于判决的意见,于永泽和阿彬均表示无意见。公诉人称回去向领导汇报后再谈看法。老于、阿萍均向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公正,与自己事先预想的10-12年一致,并当即表示不上诉。老于还打算向法院送一个"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锦旗,但被审判长劝阻。 被害人的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对记者说,他的当事人对这个判决也基本认可。虽然于永泽的行为给他们带来了非常严重的伤害,但是于永泽的家人积极做出了赔偿,而且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他们会接受法院的判决。
刑事和解有依据,不是花钱减刑
本案审判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段文生在宣判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于永泽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多少?这对其量刑有多大影响? 段文生:经法院对本案中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于永泽的父亲老于一次性支付阿荣丈夫阿友20.5万元,另支付3名伤者各1.5 万元,合计25万元,该款已如数付清(见本报3月12日A4版报道)。这直接导致了阿荣的丈夫阿友及其他3名受害人对于永泽行为的谅解,他们正式向法院请求对于永泽从轻处罚。 记者:因为赔了钱,就从无期一下子减为12年徒刑,幅度是不是太大了?这是不是有花钱减刑的嫌疑? 段文生:这个幅度其实不算大,因为无期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也只有15年。 这种做法当然不是所谓的花钱减刑,因为我们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和解的唯一明确规定,虽然仅针对自诉案件的,但却在公法领域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诉讼空间,体现了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也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是政策依据,《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级法院也一再要求对已得到谅解的刑事被告人可从宽判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中明确了,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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