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子悔婚拒退2万彩礼
|
|
2010-04-22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22 第 5575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
|
女朋友阿梅收了2万元订婚现金后,要求退婚并矢口否认曾收取订婚现金。无奈之下,阿强以QQ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为证据向法院求助。法官通过掌握大量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了阿梅曾收取订婚现金,遂支持阿强要求对方返还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悔婚拒退彩礼? 经过三个多月的交往,阿强与阿梅原定于2008年9月结婚。 “必须先赠与我家2万元彩礼,才能登记注册。”阿梅告诉阿强。为了能与阿梅顺利结婚,2008年9月1日,阿强与其母亲、小姨和三婶在家中清点好现金2万元后,由阿强的小姨和三婶把钱带到阿梅家中,交给阿梅的母亲。 彩礼收了,日子定了,阿强开始张罗婚事。但几日后,阿梅以“认识时间太短,双方了解不深”为由,要求延迟婚礼。最后双方达成了退婚的共识,阿梅口头答应把2万元彩礼退回给阿强。 过后,阿梅改口称没收过彩礼,2008年10月初,双方断绝交往。2008年11月27日阿强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 ■争议是否有收取2万元彩礼现金 阿强称阿梅收下了2万元彩礼现金。对此,阿梅及家人矢口否认。 在诉讼中,阿强提供了其与阿梅、阿梅母亲的通话录音、飞信和QQ 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物证,并让曾去交定的小姨、三婶等人出庭作证。 对此,阿梅的质证意见为:确认电话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但证据不能证明母亲有收到2 万元彩礼。对QQ 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确认,因为电子文档、手机信息容易篡改,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已经收取2万元彩礼。阿梅认为,两位证人是阿强的亲属,双方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阿梅家人是否有收取两证人受原告委托给付的彩礼现金2万元。 ■判决证据链证明2万元现金去向 证据QQ 聊天记录中,阿梅与阿强有关退还彩礼谈话的时间是2008年10月14日,是在双方断绝交往之后。此点证据与阿梅辩称“与阿强交往过程中,阿强知道QQ 号的密码,阿强主张相关谈话的内容,是其自行添加。双方断绝交往后,她才更改密码。”等主张明显不符。 此外,在手机通话记录中,阿梅的母亲没有直接承认是其亲手收取的彩礼现金2万元,但证实了阿强给付阿梅家人2万元彩礼现金的事实。 法院认为,证人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给付彩礼是当地男女订婚存在的社会现象,订婚仪式一般是由男女两方的家长、亲友主持操办,因此,原告为订婚目的,委托亲戚转交彩礼给被告阿梅家人也在情理之中。 通过所形成的证据链,法院证明被告阿梅家人有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现金2万元。 法院认定,双方虽然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现原告与被告阿梅已断绝往来,致使其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阿梅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
文/本报记者周闪雨通讯员李世寅陈娟杨志凌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