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员工离开“吉美好”开了一家“吉好美”
|
|
2010-04-30 来源:中山日报 2010-04-30 第 5583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
|
陈义风(化名)从其任职的“吉美好”灯饰电器公司(化名)离职后,开办了一家名为“吉好美”的灯饰厂,不料被老东家以其损害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誉为由告上法庭。 ■案件:离职员工开新厂被老东家告上法庭 2007年7月,陈义风开办了一家名为“吉好美的”灯饰厂,经营加工、销售灯饰产品及配件等。 几年后,陈义风被刘经纬(化名)以“损害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誉”为由告上法庭。原来,刘经纬是陈义风的老东家,其从1999年11月起经营“吉美好”灯饰公司,并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取得11类商品的 “吉美好”、“吉美好灯饰”(均为化名)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陈义风曾在“吉美好”灯饰电器厂担任业务员,从该厂离职后开办“吉好美”。 刘经纬认为,陈义风使用“吉好美”名号从事灯饰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明显的非法目的。陈义风辩称,“吉美好”灯饰公司品牌并非知名品牌,其没有突出宣传和使用“吉美好”灯饰公司的品牌,没有侵犯“吉美好”灯饰公司的商标权。 ■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吉美好”灯饰公司的字号、注册商标相对于陈义风的字号,是在先权利。“吉美好”灯饰公司经营灯饰产品多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两公司字号是3个相同的汉字,认定为近似。陈义风作为“吉美好”灯饰公司的前员工,明知他人权利在先,仍以相似字号登记经营相同行业,是意图与“吉美好”灯饰公司扯上联系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吉好美”虽然有工商登记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陈义风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吉好美”字样;并向“吉美好”灯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陈义风提起上诉。 记者近日获悉,经法官调解,陈义风自愿停止在其经营企业的字号中使用“吉好美”字样;陈义风向“吉美好”灯饰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2万元。
|
|
本报记者周闪雨 通讯员胡圣开胡沛歅 |
【打印】【关闭】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