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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烂一瓶红酒要赔4万元?


2011-01-28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1-28 第 1980 期 A6版   【收藏本文

  刘某杰做梦也没想到,他因车祸撞坏一瓶红酒,红酒主人就向他索赔4万元。而法院认为对方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红酒的实际价值,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仅按160元价值支付赔偿。近日,我市两级法院经两审判决终结此案。
  ■案件回顾
  2010年3月7日18时,刘某杰驾驶赣D 牌号大型卧铺客车沿105 国道自广州往中山石岐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榄镇105国道非常小器路口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从广州往中山石岐方向行驶由欧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轿车内一瓶红酒损坏、其余四箱红酒包装损坏的后果。同日,小榄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欧某称,事故发生时,红酒箱内存放有各种品牌、不同价值的红酒,其中损坏的红酒是国外品牌卡斯蒂略乌铁尔(CASTILLODEUTIEL),该酒不在内地销售。他提供某香港公司出具的证明、发票,说明该酒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因而要求刘某杰如数给予赔偿。
  被告刘某杰则认为,车内4箱酒是同一外包装,当时全都拆开了逐一检查,都是同一品牌的红酒。并且,在处理事故现场,交警问欧某破碎的红酒价值多少,欧某说160元一瓶。
  一审时,原告欧某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由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车主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瓶红酒破损,并到我司要求对破损红酒进行价格鉴定,经我司调查了解后,发现红酒价格范围相当大,对于红酒的品质鉴定要求亦十分专业。而我司的估价人员不具备对红酒价格进行鉴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鉴于上述原因,同时为免因价格误差对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我司决定不对该红酒进行价格鉴定。”
  二审时,欧某又提交了某酒类行业协会出具的《价值评估证明》。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采信。欧某要求刘某杰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具体赔偿数额应当以法院核定为准。欧某主张破损红酒的价值为4万元,但所提供的被其称为“发票”的材料及证明都是由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原告称该公司为香港公司,但未提供经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以及内地驻香港法律服务公司认证的该公司商业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的情况,法院对上述两份材料不予采信。对于某酒类行业协会出具的《价值评估证明》,又缺乏证明该酒类行业协会具有评估红酒价值的资质,且该评估证明中未注明其所评估红酒来源、进行评估的人员身份及评估资质,法院对该评估证明也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杰同意按照160元/瓶的价格进行赔偿的主张。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欧某负担398元(已交400元),由刘某杰负担2元(由刘某杰直接付给欧某,法院不另收退)。
 
◆记者徐兵通讯员李世寅邓秋好◆漫画彭晓光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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