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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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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来源:中山商报 2011-06-01 第 2101 期 A1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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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5月31日电 广东出台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6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今后,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或将通过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实施监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团委等六部门联合签署。细则实施后将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判后监管难问题。 广东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说,非监禁刑是指对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以适用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等为主,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实施细则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指导思想、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进行规范,适用标准更加科学、客观、具体。 根据实施细则,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未成年人的,禁止适用非监禁刑;具有可宽恕的犯罪动机、初犯偶犯、防卫过当等7种情形被列为犯罪情节较轻;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主动退赃等6种情形可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据广东高院统计,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比例已超过10%。广东非监禁刑罪犯(包括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的平均比例为0.84%,监禁刑罪犯的重新犯罪平均比例则为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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