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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缺席判决突出“金融化”隐


2011-09-13 来源:中山法院网   【收藏本文
   受中国人民银行今年数次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影响,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转而寻求民间借贷。这种现象在江浙一带尤为明显。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近日在调研中发现,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15倍。
  2010年上半年,吴兴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达到637件,是2007年同期的2.54倍,2011年上半年仍然处于高位,并且大幅上升。2010年全年至2011年上半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93件,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总数9110件中的16.39%,结案标的额达6.55亿元。


民间非正常借贷突出


  吴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胡小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非正常民间借贷占大多数。这类民间借贷,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难,案结事了更难。
  以借款期限短、约定利息高为特点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一大特色。胡小芳透露,在吴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超过90%的案件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的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的4倍,并且大部分案件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有的甚至不到10天。
  按照法律规定,利息不能从本金中先行扣除。但是在吴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辩解原告已经将利息从本金中先行扣除或者利息已经写入本金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绝大部分经法院查明属实。
  胡小芳在审理中还发现,陌生人之间的借贷越来越普遍,并且还发现了借条“票据化”现象,即借款人借款在“今借到”后面空出出借人姓名,原始的出借人可能将借条转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可能将借条转让与“第四人”、“第五人”,直到最后一个持有借条者向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不成时,才在“今借到”后加上本人姓名向法院起诉。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本息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另写一张借条以顶替到期利息的情况也很普遍。


职业放贷者已然出现


  在吴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起诉5起以上案件的原告所占案件的总数,大约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4成以上,1名原告有20起、30起案件在审的并不罕见,如涉及原告钱天法的系列案件高达54件。
  胡小芳发现,在这类案件中,有很多人兼具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身份,即一人向他人借款后又同时向外借款,显然此时其借款的目的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将借来的资金转手放贷以获取差额利息。
  在胡小芳看来,“系列”案件多发表明,职业放贷者已然出现,民间借贷“金融化”似成趋势。


超半数案件判决结案


  调查显示,在吴兴法院审结的1400余件民间借贷案中,调解结案的占到34%,撤诉的仅占14%,判决的案件超过民间借贷案件总数的一半,共计738件,占比高达52%。
  在判决的738起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案件高达453件,占判决案件的6成以上。缺席判决结案的案件标的额达16459万元,超过同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标的额的四分之一。
  “这些缺席判决的案件因为没有被告陈述,没有当庭对质,使得案件凭有限的证据认定,极可能导致案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脱节。”胡小芳说。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于约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部分,要坚决依法排除。”胡小芳认为,民间借贷泛滥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简化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同时加大对小额担保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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