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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砸伤致残 家长不能替孩子放弃人格权


2012-09-14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女童被小伙伴儿将眼睛弄伤后,其家长与对方家长达成调解协议,由对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5万元。但女童后来被鉴定为8级伤残,需要继续治疗,女童的家长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新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身体致残是其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如果家长代表她放弃人格权利,与法有悖,所以其父母的相关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小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法律人士表示,这两项费用属于女童人格权利赔偿范畴。

  案情回放 女童眼睛被弄伤获赔2.5万元

  10岁女童小花和比她小1岁的男孩小涛,都是外地来津工作人员的子女。2011年5月的一天下午,两个孩子一起到河边玩耍。其间,小涛不慎将石子扔到了小花的左眼部,造成其左眼受伤。经诊断,小花的伤情为左眼球破裂伤、眼内容物脱出,眼外伤性白内障,眼玻璃体积血。此后,小花曾三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万余元。经派出所调解,小涛的家长一次性赔偿小花医疗费等损失2.5万元。双方约定,小花的伤情自行医治,以后发生任何后果均与小涛及其家长无关。

  但是,接下来小花又进行了治疗,而且一时无法治愈。经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小花的左眼外伤致左眼视力下降符合8级伤残。这时,小花的家长决定以孩子的名义将小涛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万余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而小涛的家长辩称,在小花住院治疗期间,他们积极地到医院探望、陪护。并且经派出所调解,他们一次性赔偿了原告方2.5万元,双方之间的事已经都解决完了。所以,他们不同意再对小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依法受到保护。首先,小涛致小花左眼受伤,但小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个人财产,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确定其父母为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人。其次,小花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第三,小花的法定代理人与小涛的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理解决赔偿事宜,他们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该调解协议中约定:今后小花的伤情自行医治,小涛家长一次性赔偿小花医药费等一切费用2.5万元。

  从该约定看,可视为双方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当时已经发生和可预见发生的财产损失作出了处理。因为小花的法定代理人放弃了要求被告方继续赔偿以上财产损失的请求权利,所以原告方就小花放弃权利的部分再次请求被告进行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小花身体致残是其人格权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如果家长代表她放弃人格权利,与法有悖,该民事行为就无效。原告确定致残后有权利就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损失再次提出赔偿请求。

  律师说法 父母代替孩子放弃人格权无效

  天津市律师杨玥表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也应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格权。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父母代替小花放弃人格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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