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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为投资偷家长钱 家长持欠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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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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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小云(化名)为投资同班同学小美(化名)开的礼品店而偷拿父亲银行卡中的钱财,父亲王先生拿着小美母亲和王某为此事出具的欠条将小美的母亲于女士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欠条偿还12000元欠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王先生年逾古稀,是北京人,女儿小云是他的“掌上明珠”。于女士35岁,黑龙江人,她和女儿小美一起生活。小云和小美是昌平区某中学初三的学生,二人是好朋友,平时一起上下学、周末也常常相约外出游玩。小云家庭条件比较好,因此一起吃饭、买东西时,出手比较阔绰,常常付账。因为和小美关系好,小云还为小美购买过一部手机。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1年,小美虚构自己要开礼品店的事实,说服小云出钱进行投资。小云听信小美的话后,偷偷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款。此事被自己发觉,小云共从家中偷拿了18000元。事后,王先生找到学校和小美的家长一起对此事进行协商。经过协商,由小云的母亲于女士向自己出具借款120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上署名于女士和于女士的朋友王某。王先生称,一开始,于女士的态度很好,并为此制定了每月还款1000元、为期1年的分期还款计划,但之后,于女士并未按照还款计划定期还款。
第一被告于女士辩称:自己在起诉前并不认识原告。欠条是学校老师强迫自己写的,之所以写欠条也是无奈之举,主要是为了孩子能继续留在学校上学。现在小美也被学校开除了。同时,欠款实际上是两个孩子请客吃饭的钱,因为数额较大,小云害怕作为父亲的原告责备自己才让自己的女儿小美说钱是小美花的,小美实际上是在为小云“背黑锅”。此外,对欠款的数额于女士也存在异议,并称自己现在无业,根本负担不起欠款。
第二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不是小美的监护人,之所以在欠条上签字只是起一个证明的作用,自己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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