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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公司居民楼内安设备 邻居恐辐射诉拆除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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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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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通讯公司为方便本公司提供通讯服务,于居民楼内安装了通讯交换设备,此举引来楼上邻居刘东磊的恐慌。因担心受到设备辐射,刘东磊与通讯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将通讯公司诉至法院。2012年9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依法判决驳回刘东磊的诉讼请求。
2000年初,刘东磊一家在鼓楼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一家三口在这栋房子里一直平静的生活。直到2004年,通讯公司将通讯交换设备搬到了刘东磊楼下,刘东磊的心便开始忐忑不安,虽然通讯公司的交换设备具体是否有辐射及辐射强弱,未经相关机构测量,但是原告心理上一直比较担心。周围邻居也总是在刘东磊耳边念叨,更让刘东磊为此寝食难安。由于心理排斥,刘东磊看到自家窗外乱如麻的电缆,便认为是通讯公司所为,看到家里地板开裂,也认为可能是通讯公司架设电缆或者是交换设备运转,产生共振造成。另外,通讯公司的空调外机声也让刘东磊无法忍受。于是,刘东磊找到通讯公司协商,希望他们迁出相关设备。通讯公司更换了无噪音的空调外机,但是不同意迁出通讯交换设备,而刘东磊认为空调外机换或不换对他的生活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关键是通讯交换设备的辐射问题令其存在心里阴影。最后,刘东磊于2012年4月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刘东磊认为通讯公司所有的房屋的设计用途为住宅,通讯公司却将该房屋作为经营性机房使用,由此造成的噪音、辐射及安全等问题对刘东磊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要求通讯公司拆除交换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作为被告通讯公司的交换设备放置地,其作用是放置被告提供通讯服务所必须的交换设备。诉争房屋并未对社会公众开放,亦未在该房屋内与社会公众进行任何形式的物品、服务与资金的交换,故不应认定诉争房屋进行经营性活动;关于原告刘东磊主张的辐射、噪音、安全、房屋结构问题,原告自述未曾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辐射、噪音问题,该问题未经相关部门的检测,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辐射、噪音侵权后果,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关于安全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架设电缆给其造成了被盗危险,庭审中原告自述其房屋已安装防盗窗,因盗窃系盗窃人的故意行为,是否进行盗窃完全由盗窃人的主观意志决定,故原告以被告架设电缆而造成了被盗危险亦无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结构问题,原告提供照片三张,证明被告架设的电缆线对其房屋结构的影响,但从该照片上无法分辨是否为被告架设的电缆线,且未能证明被告架设的电缆线对房屋的安全及结构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另行提供照片六张,证明其房屋内的瓷砖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开裂等情况。因瓷砖的开裂受到瓷砖质量、使用年限、使用方法等多方面的影响,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和瓷砖开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该主张。
综上,原告刘东磊不能证明被告通讯公司在诉争房屋内放置交换设备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原告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鼓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东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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