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当庭接受审判
近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谢某亮、程某微、谢某浩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滨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谢某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马某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程某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谢某浩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五、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六、犯罪工具:被告人马某滨所有的皖MTT520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滨为自己贩卖所需,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亮(南京人,2010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刑满释放)欲购买毒品,并约定谢将毒品送至来安县位于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高速高架桥下交易。后被告人谢某亮将毒品装在一红包内,从南京租乘一辆私家出租车至高架桥下。当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滨驾车赶至,谢某亮以10500元的价格将30.07克毒品出售给马某滨。
2011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浩从他人处获得一袋重2.9克的白色物质,以为是纯度较低的冰毒。当晚7时许,谢某浩打电话联系马某滨,告知马自己有袋纯度较低的冰毒,欲卖给马。马同意购买,双方约定在滁州天长路“麦当劳”内交易,后因马有事未到而未成功。当晚21时许,马某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向公安机关反映了谢某浩欲卖毒品的事情。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马某滨电话联系谢某浩,约定在滁州琅琊大道某酒店门前交易,当晚23时许,赶至酒店门前的谢某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透明晶状物质0.5克,白色粉末2.9克。后谢某浩称部分随身物品遗留在所住酒店,公安人员陪同谢某浩返回住处,在房间内查获0.15克透明晶体状物质。经鉴定:该2.9克物质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成分;透明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等成分,质量为0.65克。
2011年7月至8月初,被告人程某微(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刑满释放)先后三次将冰毒各1克以10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共计3克,得赃款3000元。
2011年7月3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谢某亮携带冰毒6克乘出租车窜至滁州某酒店门前,将冰毒出售给马某滨,获赃款3000元。
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滨多次容留程某微、王某、吴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处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谢某亮、程某微、谢某浩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滨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谢某亮、程某微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浩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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