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女工江霞(化名),在上海市某超市购买货物结账后准备离开,无端遭到超市保安拦下检查。在洗清自己属合法购物后,江霞以自己的名誉蒙受不白之冤,把该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超市保安在江霞已经结账结束后,仍坚持要核查所购物品确有不妥,但该行为尚不构成对江霞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遂对江霞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2012年6月27日,江霞至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某号地下购物超市购物,她购买了黄瓜等果蔬共计43元。据超市录像反映,在江霞结账后正推着购物车离开时,超市一女保安上前将江霞唤至收银柜的过道边,将江霞购买的黄瓜、西瓜等从购物车中取出,并让超市收银员将黄瓜拿回店内,江霞与超市女保安继续在旁交谈,周边并无多人围观,录像画面显示周边收银员均各自结账,无人员驻足观望,约计一分钟后,江霞急着朝超市出口走去,超市女保安跟在其后,至超市出口处时,超市收银员赶来将黄瓜送还江霞。
2012年8月下旬,江霞起诉至法院称,今年6月27日她在被告超市购物付款后,准备离开收银柜时,不料却被超市保安拦下,无端怀疑自己与超市收银员串通偷窃物品,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己蓝内物品倒出检查,态度恶劣大声吼叫,指认自己偷逃购货。在未查出任何问题后,竟然毫无歉意的表示。认为该超市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该超市承认江霞那天确系在超市内购物,认为当时保安是应江霞的要求帮助她核定食品价格,后江霞因要赶班车,保安帮助她推车送至电梯处,而保安未对她有过语言或行为上的名誉侮辱,请求驳回江霞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江霞认为超市保安无端怀疑自己与超市收银员串通偷窃物品,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把自己蓝内物品倒出检查,且保安态度恶劣,大声吼叫自己在偷逃购货等,应向法庭举证。尽管江霞申请法院调取当时的录像资料,但录像显示保安查验物品时间极短,且周边人员未被该事件吸引,双方交涉仅有少数人员参与,该过程不足以对江霞造成一定社会声誉的影响。但录像反映保安系主动上前查看,并未有超市方辩称的,是应江霞要求为她核价的事实,保安在江霞已经结账后,再要核查她所购的物品,该行为确有不妥,应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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