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称,中山采蝶轩的商标早在1999年就进行了注册。 2004年,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山采蝶轩”)与合肥采蝶轩因商标问题起了纠纷,8年多过去,双方因商标问题多次对簿公堂(详情见本报2012年9月28日A6版《两“蝶”飞舞再引侵权之争》一文)。12月4日,中山采蝶轩状告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中山采蝶轩认为自己商标注册在先,合肥采蝶轩存在侵权,向其索赔1500万元。法院未当庭宣判。昨日,刚刚回到中山的中山采蝶轩商标代理人谢华新向记者介绍了庭审的焦点,并透露了鲜为人知的被告方反诉事件。庭审回放 双方同意调解原告称需以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为条件 庭审中,原告中山采蝶轩认为,他们依法拥有“采蝶轩文字及图”商标在商标法规定的第30、43类 (原42类)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近年来,被告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肥采蝶轩)在其店面和宣传该店的广告上,使用“采蝶轩CAIDIEXUAN”、“采蝶轩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店面的宣传手册、面包、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另查,被告还将原告的商标以企业字号的名义突出使用。因此,原告要求合肥采蝶轩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根据被告的经营情况,提出了1500万元的索赔额。 对此,被告合肥采蝶轩认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合肥采蝶轩刚刚起步阶段就广泛持续地使用“采蝶轩”字样于门面、包装和销售店面的门头上。原告获取采蝶轩系列商标最早是在2004年,合肥采蝶轩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权,不存在商标侵权。 本案当庭并未宣判。当审判长最后问及当事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时,当事双方律师均表示同意调解。谢华新表示,他们确实同意调解,但这一切都需以合肥采蝶轩承认侵权,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为前提。至于1500万元索赔款,双方可以商榷。 庭审焦点 谁先使用“采蝶轩”字号? 被告代理人认为,合肥采蝶轩早在 1999 年就已经开设了蛋糕个体店,并于2000年6月成立了以“采蝶轩”为字号的公司,合肥采蝶轩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在先,而中山采蝶轩系列商标注册在后,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实际使用在先的经营行为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权。 “要说谁最先使用 ‘采蝶轩’字号,我们早在1993年就开始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为名,全面拓展西饼面包连锁店。”谢华新拿出一份税务登记证,上面标注的公司名称为: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营范围:饮食业兼零售烟酒、饮料、水果、糕点,年份为1993年。谢华新介绍,中山市饮食总公司于1999年注册了“采蝶轩”商标,一直沿用至今。 对此,被告驳斥称,当时使用“采蝶轩”名称的是一家国营企业,与原告无关。谢华新表示,“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是目前中山采蝶轩的前身,当时是国营企业,后面改制成民营,但“采蝶轩”的商标权已经合法转让。中山采蝶轩就该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利。 谢华新表示,即使是商标的注册时间,中山采蝶轩也和合肥采蝶轩所谓的“在先经营”同在1999年。但庭审中,被告称1999年中山市饮食总公司注册的“采蝶轩”商标的注册分类表中并无“面包”及“面包店”两项,不能算作面包店的商标。对此,谢华新坦承,这是当时注册商标时的失误,当时在商标局注册商标时,注册分类表中都无“面包店”一项,所以他们选择了相近的“餐饮服务行业”及“蛋糕面粉”注册,2005年,他们再度将“面包店”纳入注册分类表提出商标申请,并于2008年拿到了含有“面包店”分类在内的“采蝶轩”商标。“但这些并不能说明之前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因为商标法中有规定,保护相同、相似注册分类的商标,而餐饮服务行业和面包店就是相同、相似类别。” 被告是否有侵权的故意? 在庭审中,被告合肥采蝶轩代理律师提出了“桃树理论”:“如果把目前合肥市场上的采蝶轩比喻为成熟的桃子、做大的蛋糕,那么多年来,是合肥采蝶轩独家辛辛苦苦地栽培这棵桃树、烘培这个蛋糕。如今桃子成熟了,蛋糕做大了,从没有出过一点力,没投过一分钱的中山采蝶轩,却要独吞桃子,独霸蛋糕,这才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 对此,谢华新反驳称,虽然合肥采蝶轩这颗桃树成长了,变大了,但他们无可辩驳的是,种子和栽培桃树的土地都是中山采蝶轩的。“就像一个婴儿,他们偷了过去,养大了,能说这婴儿属于他们的吗?” 谢华新还现场拿出合肥采蝶轩在注册43类(蛋糕店、连锁蛋糕店)商标时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详细信息称,注册商标时,合肥采蝶轩肯定已经注意到了该类别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但他仍然使用,属于明知的故意。 谢华新称,据他们调查,合肥采蝶轩已经在南京等地委托工厂生产他们的产品,开始进军全国市场。而中山采蝶轩的月饼等产品同样销往全国,而且中山采蝶轩肯定不会满足珠三角的发展平台,将来并将迈向更大的发展舞台。所以,在市场上,两款采蝶轩产品必将起冲突,合肥采蝶轩的商标肯定会误导中山采蝶轩的消费者。 庭审插曲 被告反诉被驳回 谢华新告诉记者,在庭审中,合肥采蝶轩以其注册的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商标为由,反诉中山采蝶轩在为产品做广告时侵权,但被法庭驳回。“他们注册的商标是广告的经营权,我们的广告是委托他人进行的,完全不可能构成侵权。”谢华新说。 为此,谢华新提醒中山需要注册商标的公司,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明确类别,生产什么产品注册什么项目,不能笼统写上一个大范围的类别,而应该在明确一个具体项目类别后,再加上一个大范围类别作为保护。同时,许多类别在中国的注册分类表中没有,但不能盲目看到一个相似产品在哪一类就选择该类别,而应该问明商标局具体应选哪一类别。“如果当时我们在1999年注册商标时直接在类别中注明‘面包店’,可能接下来就不会这么麻烦了。”谢华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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