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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狂犬疫苗染怪病 医疗机构厂家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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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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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狗咬伤接种狂犬疫苗后身体出现异常反应,经鉴定不能排除患者感染疾病与接种疫苗有关。12月5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疾控中心及疫苗生产厂家赔偿原告166727.88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5月12日,原告张某某(1998年生)在新蔡县某社区玩耍时被狗咬伤,于5月12日、15日、20日在被告疾控中心分三次接种了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003004—1)Vero细胞狂犬疫苗后,出现头痛、昏迷、抽搐等症状,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2011年10月26日,驻马店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原告因注射狂犬疫苗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出具专家组调查诊断结论,认为:1、狂犬疫苗接种后引起的脑脊髓炎比较罕见,但也没有证据可以排除患者感染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与接种Vero细胞狂犬疫苗有关;2、患者郑大一附院血液检测、北京儿童医院脑脊髓液检测都查出EB病毒IgG抗体阳性,说明病毒性感染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射狂犬疫苗后出现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被告疾控中心作为医疗机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患该病与该中心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疾控中心为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所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该狂犬疫苗的生产者暨被告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与被告疾控中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案中原告对其自身患病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疾控中心、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对原告患病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疾控中心赔偿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166727.88元,被告辽宁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疾控中心对上述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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