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男子非法买卖氰化钠1800公斤获刑三年


2012-12-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氰化钠属于剧毒化学物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买卖,广西巴马县人黄元为谋取个人私利,将1800公斤氰化钠卖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金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元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元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12月18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被告人黄元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并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采矿等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黄元在未取得任何合法买卖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每包1500元至2300元的价格将36包共计1800公斤的氰化钠销售给胡鑫(另案处理)。所销售的氰化钠被胡鑫等人用于非法开采金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公安民警从胡鑫处依法扣押了尚未使用完的5包共计250公斤氰化钠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收缴黄元部分违法所得3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中山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