氰化钠属于剧毒化学物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买卖,广西巴马县人黄元为谋取个人私利,将1800公斤氰化钠卖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金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提起公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黄元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黄元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高,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12月18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被告人黄元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并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采矿等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逐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黄元在未取得任何合法买卖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以每包1500元至2300元的价格将36包共计1800公斤的氰化钠销售给胡鑫(另案处理)。所销售的氰化钠被胡鑫等人用于非法开采金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公安民警从胡鑫处依法扣押了尚未使用完的5包共计250公斤氰化钠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收缴黄元部分违法所得3000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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