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将劣质白酒装入标有“五粮液”、“贵州茅台”等高档酒标识的酒瓶内,并予以出售从中获利。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杜某某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后渠河村的租住房内,将低劣白酒灌装入标识有“五粮液”、“贵州茅台”的酒瓶,并假冒高档白酒予以销售。
2012年6月5日杜某某被查获。公安机关自其住处起获五粮液52度套装114套,贵州茅台酒瓷瓶7个以及用于灌装的茅台王子酒、金六福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市场价值达13万余元。
庭审中,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杜某某自称其于2008年开始在昌平区制造假酒,后因租住的房屋拆迁,于2011年转移到顺义区继续从事假酒制造工作。杜某某从通州区买来“五粮液”、“贵州茅台”、“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的酒瓶、包装盒、包装箱、瓶盖、商标等,将金六福、茅台小王子、三星等低价酒灌入高档酒酒瓶中,并贴上防伪标签,封箱后出售。
据查,杜某某的账户有多笔大额资金往来。
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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