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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起纠纷 父女二人对簿公堂


2013-01-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另人唏嘘的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竟是父女关系。经过一审、二审,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女儿小莎(化名)胜诉,父亲汪某某需按约定将其位于眉山城区的一套住房赠予小莎。

  原来,汪某某和前妻黄某某在1990年生育一女取名小莎。2003年10月,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莎随汪某某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东坡区诗书路的一套房屋及其他财产归汪某某所有,双方所欠的债务全部由汪某某承担偿还。2004年1月,二人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该房屋赠予两人的婚生女小莎。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由汪某某在小莎年满20岁前完结,并由汪某某承担房屋的过户税、费。两人还在当天到眉山市东坡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现在小莎已满21岁,曾多次找二人办理过户手续,都被汪某某拒绝。小莎遂于2012年8 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某和黄某某履行协议。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遂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该争议房产归小莎所有。

  据主审法官介绍:汪某某和前妻黄某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而赠与的房屋,无论产权属于汪某某,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系二人自愿将住房赠与小莎,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而汪某某是小莎的监护人,代小莎管理房屋,到小莎年满20岁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赠与财产是否转移的问题。小莎要求汪某某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亲属之间的赠与,都应依法履行,不要因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而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
 
粟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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