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行夫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的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丁行夫非法把处理化工废料的生意介绍给魏德六(已判刑),魏德六又联系魏洪奎(已判刑)。后魏洪奎多次从江苏省某化工厂和安徽省某化工厂拉回化工废料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该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等地并进行掩埋。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截至2012年6月1日,上窑镇政府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8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丁行夫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丁行夫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理化工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丁行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丁行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行夫能积极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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