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是某私营石油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临时员工,其在与富家女王丽(化名)交往期间,谎称自己是该公司经理,并利用自己的员工身份带王丽到公司参观以证明实力,骗取了王丽两万元投资款。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李宝2011年在海化石油公司担任临时销售人员,公司只是按照其销售业绩给予提成,没有保底工资。李宝曾经因两次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七年。参加工作后,因为工作能力较差,且与公司同事关系也不好,销售任务无法完成,几乎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困难。
2011年10月,李宝经人介绍,认识了王丽。李宝发现王丽家庭比较富裕,于是产生邪念。他对王丽声称自己是海化石油公司的经理,能帮助王丽投资挣钱。李宝见王丽半信半疑,就以自己生日请客为由将同事请到饭店吃饭。酒席宴间,李宝给王丽打电话让王丽来公司看看自己的实力。王丽到达公司后,李宝就利用自己的业务员身份趁周末公司无人之际带领王丽参观办公室、储油罐等设备。王丽参观后对李宝的实力深信不疑。2011年,在被告人李宝的劝说下,王丽与李宝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王丽投资两万元作为股份,李宝用两万元为王丽用于石油运作。签订协议书后,李宝携款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法官认为:被告人李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法官提示,公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核实对方相关的证件和资质,“眼见为实”在法律上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只有认真细致,才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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