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任伟为首的4名无业人员利用签署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再用“购得”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贷款,并大肆挥霍,案发后,4人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任伟等4人均为上海市无业人员,其中任伟及顾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这伙所谓的“同路人”为能获取钱款供自己使用,竟然冒名顶替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领房地产产权证再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获取现金后大肆挥霍。
位于上海市海防路某号一处房产,系该案第四被告人魏龙弟弟所有的房屋。2004年9月,任伟指使被告人魏龙持伪造的身份证和印章假冒魏龙的弟弟,虚构上述房屋产权证遗失需补领的事实,在房产交易中心骗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之后,任伟与魏龙签订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从魏龙处“购得”上述房产。随后,任伟再以该房产作抵押,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16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由任伟处分。至案发,任伟仅归还银行贷款1.2万余元。
同年11月,任伟还指使第二被告人顾齐,将顾齐与其妻子婚后共有的上海市双河路某号房屋,持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并指使小兰假冒顾齐的妻子,用伪造的身份证和印章去房产交易中心签订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处房产登记至任伟的名下,再由任伟以该房产作抵押,从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任伟处分,9万元由顾齐处分,偿还贷款及各类费用花去10万元。至案发时,任伟仅归还银行6.3万余元。
两起骗取银行贷款案已经过去了近10年,被告人迟迟不予归还贷款引起了银行的警觉,银行遂向相关部门报案。
静安区法院认为,任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该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小兰与魏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而任伟及顾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任伟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静安区法院遂以贷款诈骗罪判处任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顾齐有期徒刑4年半,处罚金4万元;判处小兰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魏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1万元。追缴任伟、顾齐及小兰43.6万余元,追缴任伟和魏龙14.7万余元,发还被害银行。(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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