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在街上捡到别人的身份证,随后利用他人身份在两次乘坐火车的过程中进行盗窃。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以盗窃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一年,鲍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鲍某申请撤回上诉。2013年5月16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鲍某盗窃一案进行宣判,裁定准许鲍某撤回上诉。
2012年12月19日上午,T8次列车上的一名旅客找到乘警报案称背包内的8400元现金被盗。乘警到其包房内,将剩余三名旅客控制。在其中一名自称为“马某”的旅客身上翻出现金11400元,“马某”说是女朋友给的。乘警与“马某”的女友联系,其女友答复只给过3000多元。谎言被戳穿后,“马某”向乘警交代了在火车上盗窃8400元的事实。随着案情的深入,“马某”的真实身份和另一起犯罪事实也浮出水面。2012年12月4日凌晨,乘坐2195次列车的旅客刘某放在铺位下面一个价值400余元的黑色行李箱不翼而飞,锦州铁路公安接到报案后,通过实名制火车票的线索,发现刘某相邻铺位的“马某”有作案嫌疑,到马某住所地进行调查,马某答复其身份证已经丢失了一段时间,此时,锦州铁路公安得知北京铁路公安也破获一起“马某”身份盗窃的案件后,赶赴北京提讯嫌疑人,“马某”在相关的事实证据面前,只得承认其真实身份为鲍某,其在街上捡到马某的身份证后,就冒用该身份进行活动,对盗窃黑色行李箱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定鲍某两次共盗窃8800余元。因此,判决被告人鲍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鲍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过对上诉人鲍某进行法律释明工作,鲍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撤诉请求。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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