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家侦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私家侦探方某,原是一名房产经纪人。2007年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方某以为撕开了“私家侦探”行业的神秘面纱,认为“QQ+银行账号=私家侦探”,就可以不受约束地有偿为委托人寻人、寻址、调查外遇、调解婚外情、调查员工或老板操守、追踪或反跟踪、监听、账务催讨、捉奸和保全……方某火速转行,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在佛山注册了一家名为“非凡商务”的顾问公司,利用QQ号和电子银行专职干起了私家侦探。
紧接着,方某创设了“非凡调查网”进行业务推广;加入了中国商务合作等QQ群,与多名QQ好友建立了“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伙伴关系。并平均每月购买10份个人信息,涉及家庭情况、户籍资料、房产登记、出入境登记、车辆登记、通话清单、银行信用报告等。业务范围包括婚外情调查、帮他人催收欠款、查找失踪人口等。
2008年,方某以800元的价格向QQ名为“中国资源部”的人打包购买了约100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中国资源部”应方某要求,又赠送了一份包含1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佛山移动机主资料给他。此后,方某陆续通过QQ,从网上购买了30多人的个人信息。
2010年,方某接到一桩婚外情调查的生意,有人委托方某调查“小三”麦某。方某从QQ好友处以140元价格购买了麦某的全家户籍和信用报告,利用信息线索对麦某跟踪拍照,并将“侦探”来的信息交给委托人。2011年3月,王某找到方某,委托其向李某催收债款2万多元。方某又花140元从网上购买了李某的信用报告、全家户籍,并伙同他人,堵在李某家门口讨债。
2012年4月,顺德警方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将方某抓获,并查获用于交易的银行卡和存储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
■法官说法■
私家侦探不属免责主体
本案主审法官张雪青指出,私家侦探并非依照国家法律开展侦查活动,因此方某私家侦探的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据张雪青介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获取的对象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获取的手段为非法,且情节严重。“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专属于某自然人的一切能用于直接或间接识别其特定身份的重要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年龄、婚姻状况、种族、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住址、电话号码、证件号码等,不限于“个人隐私”。“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授权擅自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包括窃取、冒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骗取、向掌握大量公民信息的人员购买等。方某未经信息所有人同意,陆续通过QQ从网上购买30多人的个人信息直接用于侦探业务,已具备本罪的构成要件。
张雪青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通常要结合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信息类型和数量以及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把握。
张雪青提醒,私家侦探“探案”,千万不要游走在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的边缘,反把自己“探”进牢里。
■编后余思■
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申请电子邮箱、开通及时通讯、使用电话手机、找工作、买房房屋、乘坐飞机火车……我们无处不在填写个人信息。然而,成千上万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明码标价、任人挑选。
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银行、电信等商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疏于管理、网络运营商对个人信息非法交易的充耳不闻、政府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和监督不力……种种表象指向深层的原因——权责不明。
刑法修正案(七)明确提出追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率先拉开了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序幕。但是刑事追诉严苛的标准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之尚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形势需要。该罪入“刑”三年以来,司法界对定罪、量刑尺度依然模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界定尚无明确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例也不是很多。
时至今日,亟待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信息主体权利等,将责任追究由单纯的刑事责任扩展至民事和行政责任,特别是加大与公民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企业的民事责任以及政府行政责任。
当然,我们自己也要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漏,要尽早锁定涉嫌泄露信息的主体,并保留重要证据,以便通过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毕竟,我们自己才是保护个人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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