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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业主为引导社会诚信向违约开发商索赔千元


2013-05-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中国法院网讯 (陈庆荣) 有人诉讼为了要钱,有人诉讼为了维权,可也有不仅仅是为了这两个目的而起诉的人。5月2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位别墅的业主让仅违约六日交房的开发商支付了1000元违约金。该业主称自己索赔并不是为了区区一千元钱,而是想要引导社会公信,让不诚信的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龚某系永丰县某单位临近退休的老干部,夫妻二人辛苦工作大半辈子,积攒下了不少钱。2011年6月4日,原告龚某看中了一套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别墅,于是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合同中也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2年7月6日,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别墅小区的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告龚某房款及相关手续都已经办理好了,物业公司可以与原告龚某办理交房手续。于是,当日,龚某与物业公司办理好了交房,取得了该房屋,并于当月进行了装修。

  因开发商推迟了6日交付房屋,不诚实守信,违反了约定,于是原告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永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龚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而实际上被告却在2012年7月6日才通知其物业公司交房给原告,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日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原告,即15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组织调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龚某违约金1000元。

  原告龚某在领取调解书时对法官说:“我打这个官司也不是为了这区区的一千元,而是因为被告作为一个公司,不诚实守信,理应让它承担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和切实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才能弘扬正气,才能引导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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