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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拆迁款翁媳结婚 落户未果诉公安不作为


2013-05-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为迁移户口,多分拆迁款,公公、儿媳在两个月内相继与原配偶离婚,并登记结婚。因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被退回,公公和原儿媳向法院起诉公安部门行政不作为。今天,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进行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60岁的陈某系梅墟街道上王村村民,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他与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系城镇户口。2003年,陈某的儿子与今年39岁的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现年10岁。

  去年七八月间,陈某的儿子与赖某离婚。9月17日,陈某也与王某办理了事实婚姻的离婚手续。仅仅四天后,陈某就与原儿媳赖某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他就向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原儿媳、孙女的户籍迁移,欲将她们的农业户口迁到上王村。工作人员将陈某的申请材料退了回来,口头告知他说,要迁户口,需先取得所在村委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

  今年1月,陈某与原儿媳、孙女向法院起诉高新区公安分局,告其行政不作为。

  据上王村的周书记介绍,赖某母女户口一旦迁入,可分得100万元以上的拆迁补偿款,而且还会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据悉,该村社员去年每人分红4.8万元。

  庭审中,高新区公安分局辩称,因原告是农村户口迁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的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未出具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委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高新区公安分局还辩称,陈某、赖某的婚姻不真实,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原户籍的目的。陈某与赖某原系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而且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陈某与原妻子“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与离婚之前没有变化,而赖某与陈某的儿子“离婚”之后,也仍生活在一起。

  一审法院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对原告进行口头答复,程序上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遂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赖某等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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