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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获执业资格后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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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7-11 第 675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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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律师王华(化名)实习期满后跳槽到另一律师事务所,导致前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向其索赔违约金3.3万元等。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索赔违约金?身为被告的律师能否拿回2万元培训费?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最终结果,双方一审后均不服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在二审期间达成协议。该律师事务所近日支付1.6万元给离职律师,双方化解纠纷。 律师所:律师跳槽后不支付违约金 某律师事务所称,王华于2008年10月25日正式受聘到该律师事务所工作。王华被安排担任主任助理,工作近一年后,王华向该律师所提出独立执业,双方于2009年8月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律师事务所对王华进行一年培训,并发放一年工资,购买社保和无偿提供居住,王华愿以2万元作为培训费交给该律师所。 2010年9月30日,王华向律师事务所要求离职到其他律所执业,并于2011年1月15日向律师事务所出具《转所安排》,约定他若不能按时办理完毕转担保手续,自己愿缴纳违约金3000元。 2011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约定王华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3万元,王华并于当天立下《欠据》予以确认。但王华办理转所手续后并未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分文且至今没有办理转担保手续,律师事务所诉至劳动仲裁委,但未获支持。 律师:培训费本已不合法,违约金更不合理 某律师事务所随后向法院起诉。该所认为对王华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华不仅应支付3.3万违约金,他之前缴纳的2万元培训费也不能退回。 王华认为,他交的培训费本来就不被法律支持。此外,《聘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不是服务期,自然也就不应当约定违约金。王华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违约金,并让对方退回2万元培训费。 结果:律师所支付1.6万元给律师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合同违约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除培训费、竞业限制外的合同违约金。在这起案中,某律师事务所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王华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此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属无效条款。法院驳回某律师事务所索要3万违约金的请求。 关于2万元培训费,法院采纳王华的主张。此外,王华没有按期履行《转所安排》当中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责任在律师事务所一方,所以王华需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转担保违约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双方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律师事务所支付1.6万元给王华以了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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