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离开现场不等同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照单赔偿


2013-07-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广西天等县一名司机黄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中,碰撞同向行驶的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者曹某受伤。事发后,黄某离开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就事故的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7月29日,天等县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虽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对肇事现场未进行破坏,并已报案,因此没有逃逸行为,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在黄某投保限额内照单赔偿曹某的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12日22时15分,黄某驾驶机动车与曹某驾驶持的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曹某受伤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五级伤残。经天等县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黄某、曹某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而肇事司机黄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122000元的交强险和保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黄某肇事逃离现场为由,不愿就黄某的交通肇事进行理赔,为此,黄某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黄某弃车逃离肇事现场,对商业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黄某虽然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据此,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免责条款规定免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曹某经济损失费12083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曹某经济损失费62109元,赔付鉴定费1765元,检车费180元,拖车费980元,交通费600元。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司机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该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黄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黄某系交通肇事逃逸,而且黄某已报案,现场并未破坏,所以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打官司怎么写起诉状?“满分攻略”来了!
聚焦!
中山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赋能知识产权保护 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