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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无证上岗引纠纷遭解雇索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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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02 第 677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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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家门诊部两次聘用同一医生,因应聘者没有执业证及报酬待遇而产生纠纷。双方互将对方告上法庭,劳动者阿娥(化名)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门诊部违法解雇,需向她赔偿32万余元;门诊部认为,阿娥根本没有医师职业资格证,且自动离职无须支付加倍工资。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门诊部向阿娥支付3000元工资。 ■案由:医师无证上岗引发劳动纠纷 2011年3月,阿娥到中山某门诊部应聘妇科医生岗位,并获得试用机会。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门诊部也没有为阿娥购买社保。根据门诊部的说法,他们打算在阿娥把医师资格证在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后签订正式合同。但阿娥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迫于门诊部压力,阿娥在试用期内离开了门诊部。 同年9月,门诊部负责招聘的人再次打电话给阿娥,阿娥称年审已办好,可以去备案。于是,门诊部又重新聘用了阿娥。该门诊部称,阿娥故伎重演,一直没有提供执业证原件。工作十余天后,阿娥再次离职。门诊部随后查实,阿娥根本没有相关职业资格证。 阿娥对此事的说法完全相反。她称在2010年12月就已入职该门诊部任妇科医生,双方约定月薪2.2万。2011年8月21日,门诊部以阿娥不为其招揽业务为由,又另外聘请了两个妇科医生,随后将阿娥解雇。在此期间,门诊部未与阿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 阿娥说,被解雇不到10天,门诊部又将她从广州接回了中山,并承诺月薪保底3万,业务提成10%。2011年9月19日,阿娥请三个月假期回家探亲,回到中山后被解雇。她向门诊部索赔违法解雇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2万余元。 ■争辩: 没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去年7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门诊部向阿娥支付2011年9月1日至同年9月 19日期间的工资 3000元;2011年1月1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23100元。门诊部、阿娥都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娥坚称,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违法解雇须赔偿。门诊部则认为,阿娥虽然在门诊部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阿娥应聘的是妇产科医生,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以从事该职业。阿娥本人不符合该职位要求,而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得门诊部的留用,因此双方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门诊部也不应承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阿娥和门诊部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娥进入门诊部工作为其提供劳动,而门诊部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双方由此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 特定行业无证上岗,双方事实劳动合同无效 但是,阿娥和门诊部之间的事实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其与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无冲突。法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门诊部系医疗机构,属于特定行业,阿娥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条件才能上岗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禁止性规定,法院应认定双方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阿娥提出的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等都不被法律支持。案件中,双方都确认2011年9月有19天工资未结清,法院结合阿娥的岗位、年龄、工作经验等及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判令门诊部向阿娥支付3000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阿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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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马孟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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