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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追偿与父亲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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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8-09 第 678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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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虽然没有“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一说,但如果父亲贷款,儿子作了担保人那就不一样了。我市一对父子就因担保债务纠纷,儿子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偿还近60万元债务。父亲则提出了“父子未分家,儿子应承担部分债务”的说法。在法律面前,这种说法是否靠得住? ■父亲借债百万做生意,儿子用房产担保 阿培(化名)与阿军(化名)是父子俩,父亲阿培个人投资经营一家冷冻厂。2009年6月,父亲阿培要向银行借款用于冷冻厂的扩大经营,由于找不到其他担保人,儿子阿军答应用房产给父亲做担保。 同年6月22日,儿子阿军、冷冻厂与中山市某信用社签订了1份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该信用社在2009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向冷冻厂发放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701600元的贷款,并由儿子阿军以其名下一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于2011年6月9日向冷冻厂发放贷款100万元。拿到贷款后,父亲阿培的冷冻厂却没有太大起色。还款期限届满后,冷冻厂没能按合同约定完全还清借款。于是,信用社要求儿子阿军履行担保义务。为此,阿军委托姐姐阿英(阿培之女)代冷冻厂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598874.5元。 ■儿子还债后追偿难,父子对簿公堂 去年10月29日,阿英将598874.5元汇入冷冻厂账户,用于偿还信用社的借款本息。信用社扣走相应金额后,与阿军涂销了抵押登记。但这笔“父子债”确让儿子阿军很难办。他多次找到父亲,追偿垫付款59万余元,但父亲没给他还钱。今年年初,阿军将父亲及其经营的冷冻厂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父亲清偿自己所垫付款项。 父子俩因为这笔债务,坐在了法庭被告席和原告席上。父亲阿培认为,阿军是他的儿子,阿军从出生到读大学都是他供养,现在父子还没有分家,而且他的经营所得也用于整个家庭开支。因此儿子阿军应负担一部分债务。 ■法院:儿子有权向父亲追偿垫付款 法院认为,《担保法》明文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阿军为冷冻厂向信用社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阿军代冷冻厂向信用社归还了借款本息后,也就取得了向冷冻厂追偿的权利。而冷冻厂是父亲阿培个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父亲阿培在冷冻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以他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阿培关于阿军是其儿子,未分家所以要承担部分债务的说法,法院认为因这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此不影响阿军向冷冻厂和其父亲阿培行使追偿权。最终,法院判令冷冻厂向阿军偿还垫付款598874.5元,并由阿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案目前已生效,并进入了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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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李世寅 林钰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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