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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欠钱连累哥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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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来源:中山日报 2014-07-29 第 713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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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为我没有及时到房管部门分割好房屋产权,小弟又下落不明,他跟外甥之间的经济纠纷连累到我败诉要还钱。”44岁的刘先生原籍阳春,在坦洲镇十四村有一套住房,平时靠在街边修伞维生。最近他吃了一起官司,由于弟弟欠了外甥钱连累到他败诉,需要偿还42万元的债务。 ■承诺的抵债房又卖给了别人 2012年9月21日,本报A7《舅舅一房二卖坑外甥?》一文,曾经报道过林先生买了其两个舅舅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自建房第五层,但2011年12月两个舅舅办理了房产证后把原本归属于他的第五层转卖了给他人。这座位于坦洲镇十四村网髻路25号的5层自建民宅,是刘经安、刘经尧兄弟于2001年共同出资修建。据林志文介绍,他与两个舅舅关系自幼甚好,从2000年到2009年间,小舅舅刘经尧向林志文借了共18万元的债务。到了2011年,由于一直未能还钱,并且还需要钱办理该自建楼的房产证事宜,小舅舅便同林志文达成意向,愿将第5层作价25万元抵给林志文。 2011年3月3日,两个舅舅和林先生签订了一份关于划分楼层所属的协议《分房合约》,协议中表明:将网髻路25号分成三份,第一层归大舅舅,第二、三、四层归小舅舅,第五层归外甥林先生。因房产证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等署在两位舅舅名下。协议规定:日后“房产证无论各楼层在谁名下,都按协议为准,各方不得占用、变卖、抵押不属于自己楼层的房屋。”签订协议后,小舅舅刘经尧总共欠林志文25万元债务。 2011年12月,两位舅舅为该自建房办理房产证后,把该楼房各层所属权重新分配,并把二、三、四、五层转卖给了第三人。林志文立即就该房产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并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位舅舅履行 《分房合约》,将501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第三人李岩已经交付了135万多元人民币房款,并取得了过户登记手续的《收件回执》,当事多方两次博弈法庭,法院都判决原房主应协助第三人李岩办理过户手续;外甥与舅舅之间可另案提起债权损害赔偿。 ■小舅欠钱连累大舅败诉还债 今年,林先生将两位舅舅告上法院,要求偿还42万多元。 为何借出25万,却要索赔42万?原来林先生此时追讨的不仅仅是借给舅舅的债务,而是本该属于自己的自建房第5层的价值。林先生认为,此前自己两个舅舅所签的分房合约有效,要求相关部门为该建筑第5层做司法评估。评估显示,第5层价值42万8400元。既然应属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则林先生要求舅舅偿还自己42万元。法院认为,三方所签订的分房合约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借钱的不是我,卖房的也不是我。”刘经安告诉记者,因弟弟有不良嗜好借了外甥的钱,当时自己确实也想跟他们分清产权,所以“被逼”签订了分房合约。“但是我没有借外甥的钱,而且分房合约写得很清楚我只有第一层,将其余楼层一房二卖的是弟弟,是他逼我协助他签字的。”同时刘先生质疑,外甥仅借给弟弟25万元,在收取了2、3、4、5层不到3年的房租后,还想再追讨42万元,属不当得利。 法院依照欠条、合同等事实证据,认为既然涉事房产在刘先生和弟弟名下,而其明知已经签约承诺给了外甥,仍协助将房屋卖给案外他人,违反了之前的分房合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兄弟二人赔偿外甥42万8000多元。由于弟弟下落不明,且没有出庭,刘先生颇为不满:“我跟弟弟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他倒好,拿了钱就啥都不管了。我名下还有这套房子的底层商铺呢。他不管,我就得都赔了这42万。咋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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