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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以新车价投保却被以折旧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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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1-26 第 7254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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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万余元的二手车,投保时按照新车6万余元价格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按折旧价进行理赔。今年1月16日,神湾镇南镇村水田工业区一家化工厂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4.9 万余元赔偿。保险公司拿出了相应条款,称保险金额高出了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就得按实际价值赔偿。化工厂经过一审二审,昨日拿到了4.8万余元赔偿。 ●案情回顾:二手车按新车投保,事故后理赔却要打折 2013年9月6日,神湾镇南镇村水田工业区这家化工厂买了一辆二手轻型厢式货车,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限额为6.3万的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没想到,这辆二手车3天后就发生了意外。 去年9月9日,员工金某驾车搭载梁某沿古神公路由大涌往古镇方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落路边草地侧翻。 当时,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事故全责。化工厂事后委托中山市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4S店修理好后开具了金额为42116元的维修费发票。乘客梁某入院治疗,花了近2500元。 但当化工厂拿着发票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却对理赔金额产生很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化工厂的车辆为二手车,且该车已经使用6年,该车辆的实际价值估值也只有3 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应当按实际价值估价进行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据不足,应按保单登记价赔偿 该化工厂在庭审中称,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已载明可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赔偿的方式进行理赔,而保单中注明了新车购置价6.3万元,没有注明实际价值,保险公司也是按6.3万元的赔偿限额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的。 因此,保险公司是选择了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赔偿方式,也就同意在6.3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在这次事故中,化工厂的小货车损失不超过6.3万,保险公司应全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保险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公司称,该化工厂投保的车辆是二手车,已经使用6年,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左右,保险公司应当按实际价值估价进行理赔。“法院如果判保险公司全赔,将可能导致他人低价购买二手车,故意发生事故造成全损,而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货车投保的价格是保险公司的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并不能说明这辆车首次登记购买时就是6.3万元,因此保险公司以这个价格为基数计算实际价值,没有相应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6.3 万元承保收取保费,理赔时却按照其计算的实际价值22176元赔偿,违反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保险金48061元。该判决已于昨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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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刘一慧 姜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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