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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股长梁汉满受贿共34万元,终审获刑5年

15万“借款”被认定为贿款



2015-01-06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1-06 第 7295 期 A4版   【收藏本文
  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股长梁汉满受贿34万元一案,2014年10月底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其5年有期徒刑(去年11月5日本报A1版曾进行过报道),此后,梁汉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中的27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中院已在去年12月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梁汉满的上诉被驳回,该案维持原判。
  ■一审获刑5年,被告人上诉请求判缓
  梁汉满原任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股股长。2003 年至2009 年期间,梁汉满利用先后担任黄圃镇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招商科员、黄圃镇环境保护管理所科员、副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圃镇某助剂化工厂等单位共计34万元,并为这些单位谋取利益。
  梁汉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退赃的34万元,他随后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梁汉满对于其中一笔3万和一笔9万的金额持有异议,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应构成受贿罪。
  此外,另一笔15万元的是向黄圃镇某搪瓷厂负责人张某借的,有明确的借款事由,而且他事后明确表示要归还,也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此外,他有自首情节,请求市中院判处缓刑。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办证余款,构成受贿罪无疑
  市中院查明,梁汉满任职期间为某助剂化工厂办理环保证照的过程中,以“包干办证”费的名义收受该厂合伙人12万元,从中收取“好处费”3万元。在为某涂料公司办证过程中,同样以“包干办证”费的名义收受对方10万元,从中收取“好处费”9万元。
  法院认为,经查,梁汉满收受上述款项时任黄圃镇经贸办科员,主要职责是协助企业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工商、税务、环保证照,而他与拟在黄圃镇开办企业的高某程、高某轩、覃某基商定以“包干办证”的形式协助办理工商、环保登记审批,其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提供帮助,并将“包干办证”后余下款项作为“好处费”收受,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无疑。
  ■15 万元“借款”也被认定属受贿,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该笔15万的“借款”,法院认为梁汉满的供述及证人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008年梁汉满时任黄圃镇环境管理保护所副所长,他利用对辖区内的企业环保事项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对张某经营的企业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关照。而梁汉满向张某借款时,张某明确表示不需要梁归还,梁汉满也曾供述,他知道这是张某为感谢自己关照而借机给的“好处费”,因此,他在后来也没有主动归还这笔款项。
  市中院据此认为,梁汉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以 “借款”名义贿送钱财仍予以收受,构成受贿罪无疑。此外,原审法院已经根据梁汉满的自首情节作出从轻判罚,身体有疾病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2014年12月底,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报记者张房耿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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