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225号 吴家乐: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上诉人吴家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吴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607.11元、滞纳金2026.45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实欠本金34607.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实欠本金34607.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不再计收复利);三、被上诉人吴家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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