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中山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助力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深圳贝斯新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山某高校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年,深圳贝斯新技术有限公司(化名)委托中山某高校研发“加密移动存储产品”项目,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分启动、开发、批量验证、最终验证及按需提供软件漏洞修复服务五个阶段。贝斯公司按约定时间向某高校支付了该项目的一、二阶段技术服务费共25万元。 
在案涉合同“1+5方案”的研发过程中,某高校因技术问题未能完成第二阶段的研发任务,便提议将“1+5方案”转为“1+1方案”。贝斯公司同意变更为“1+1方案”执行,随后某高校向贝斯公司交付“1+1方案”第三版本时,研发结果通过了贝斯公司的测试,即某高校第三阶段研发任务已基本完成。不料,贝斯公司之后却以某高校未按合约完成“1+5方案”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高校返还25万元技术服务费,并赔偿公司损失10万余元。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从贝斯公司与某高校两次协商的会议纪要中,可认定双方已一致协商解除案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并就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了约定。依据该协议约定,法院判决贝斯公司向某高校给付科研服务费19万元,某高校在收款同时向贝斯公司交付“1+5方案”和“1+1方案”所有的源技术文件及源代码文件。 法官说法 合同当事人在进行技术研发合作时,应当对技术风险具有充分认知,不仅要对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知识产权进行约定,还要对开发不能顺利进行时可能产生的争议进行预判,做到防范于未然。本案是司法保护技术创新、创造的典型案例,通过裁判为科研技术的研发风险保留了容错空间,对激励企业、高校大胆实验、勇于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中山金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吴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吴某入职中山金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时签了保密协议,但在职期间,他私下帮助中山市某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研发设备,并将金金公司生产设备线路图及一份燃气采暖热水炉综合性能测试台程序发送给佛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中获利。金金公司发现后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公司损失197万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侵害了金金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吴某给金金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遂酌定判决吴某应向金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 技术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秘密不受侵犯。劳动者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披露或使用公司的技术秘密,以谋取个人私利。本案依法制裁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既是对技术研发企业的支持,也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案例三:广州奥飞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山某服饰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奥飞动漫打造了超级飞侠、喜羊羊与灰太狼、铠甲勇士等知名IP,并就相关动漫形象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中山市某服饰公司未经奥飞动漫许可,在其生产的儿童服装上使用了《超级飞侠》中的作品形象,并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相关服装产品。 
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该服饰公司在网店以每件15元的价格销售出被控侵权服装29件,现场查获服装1件,货值共计450元,对其作出了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后奥飞动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第一法院认为,该服饰公司未经奥飞动漫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奥飞动漫对诉请保护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最终判决中山某服饰公司向奥飞动漫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个人、企业使用卡通形象时一定要审慎,未经授权切不可随意使用他人创作的,或是来源不明的卡通形象,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高高科技公司(化名)诉山山公司(化名)买卖合同纠纷案 高高科技公司(化名)主要从事手机、相机、显微镜镜头镀膜制作,2021年9月,其以480万元的价格在山山公司(化名)购买真空镀膜机一台,该机器为样机、未量产、未投入市场。双方经过调试、试生产后,签订买卖合同,高高科技公司支付首期款330万元,在被告交付真空镀膜机后,机器却无法正常运作,工作过程中异常放电、产品镀膜不均匀,经双方多次调试维修,未能解决上述问题,最终高高科技公司将山山公司诉至法院。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机器并未量产,未经过生产、市场考验,也未形成国家、行业标准,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不能按照普通的量产设备买卖合同予以衡量。本案中原告花费四百余万元购买涉案镀膜机必然是为了长期效益,即使涉案镀膜机正常运作,今后也会存在必要的维修、保养,但在设备的设计者、生产者对自己产品都没有信心修复的情况下,作为使用者的原告权益必然处在无保护状态,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解除双方的合同。考虑到原告明知该产品未经量产、未经市场考验的情况下仍然购买,系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的行为,最终判定酌定被告退还已付价款的85%(即280.5万元),并取回涉案机器。 法官说法 在日常购物当中,“样品”商品大多是商家为吸引顾客而在店内摆放的展示款或陈列款,因其特殊性,其价格一般会低于全新商品。由于对商品认知的不一致,消费者在购买“样品”商品发现问题后,与商家间较容易产生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就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为避免纠纷,在购买“样品”商品前,双方就要尽可能约定好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时的解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