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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车间打死女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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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来源:中山商报 2010-09-30 第 1860 期 A8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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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全刚故意杀人案。但鉴定资料表明,李全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作案时为病发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辩护律师称:这样一个病人何以能进入工厂打工,应是一个更加值得关注的问题。该案未当庭宣判。
被告人对所有问题均答“记不得了” 9月28日的庭审进行得既艰难又顺利。初时,当主审法官询问李全刚的出生年月、籍贯等身份状况时,他的回答是“记不得了”,并一个劲地摇头。询问他是否收到起诉书,并出示起诉书给他看,他的回答是“收到这么个东西”,对于其他,仍然是“记不得了。”鉴于被告人的这种状况,主审法官不得不宣布暂时休庭。 10多分钟后,法官宣布重新开庭。在继续庭审过程中,李全刚对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任何问题,均是以“记不得了”或“没意见”作答。他唯一能明确表示自己意思的一句话是:“我是有工作的,在一个工厂做花。”他坐在审判席上,时常耸耸肩或晃晃脑袋。最后陈述阶段,法官询问他还有什么话说,他表示“身上难受,头也疼得厉害”。 虽然起诉书明确了李全刚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公诉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李全刚无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对其从轻应有一定限度。 记者从被害人的姐夫口中了解到,案发后,工厂给了被害人的亲属5万元赔偿。本来他们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后来了解到李全刚一点赔偿能力都没有,所以主动撤回民事诉讼。 本案也是一宗社会悲剧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李全刚做辩护。他认为,指控李全刚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对于控方认定的两种法定从轻情节也予以赞同。但是,他提出,李全刚还有酌定从轻情节。 据雷刚介绍,李全刚的父母均已过世,虽然也有兄弟,但都在外打工,连人都找不着,更不用说照顾李全刚了。李全刚的病情如此严重,按理说应该送到医院治疗,但是,他却不得不为了糊口而趁自己未发病时独立外出谋生。造成今天的悲剧,固然是被害人和李全刚的悲剧,也未尝不是社会的悲剧。
案情回放 据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宣读的起诉书和证人证言,4月21日晚10时许,当时为古镇华艺纸箱厂工人的李全刚正在二楼打钉车间加班,突然他对同组的工友、一位年仅17岁的女孩李敏英说:"你骂我!你再骂,我打死你!"李敏英回了一句话,李全刚从车间内拿出一条长约30 厘米的铁棍连击李敏英头部,把李敏英打倒在地,头上溢出鲜血。此时,李全刚仍继续持棍殴打李敏英头部,口中还不住地叫嚷:"你骂我,我打死你!"直到李敏英当场死亡。 随后,李全刚让在场的工友报警,自己也拿起李敏英的手机给110打电话自首。但是,当治保会的人赶到现场时,李全刚又突然从二楼车间跳下。事后他陈述,当时是突然想自杀。检察院根据110的报警记录及分析现场情形,认为现场不具有逃脱的条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了他自杀的说法。 同时,市埠湖精神病医院也对李全刚进行了精神病鉴定,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作案时为病发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诉人据此及李全刚的自首认定,认为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判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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