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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板欠薪10万变卖家当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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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1-31 第 6590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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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日,我市南区就有一家企业负责人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获刑。因为被告人刘某贵自首并结清了所欠工人的工资,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39岁的四川人刘某贵在南区经营一家手袋加工部,聘请了22名工人。因经营不善,该加工部面临亏损。2012年5月开始,加工部的工人就开始拿不到工资。这种状况持续了3个月,刘某贵共欠下员工9.2万余元工资。 8月6日,刘某贵将加工部的高车、电脑灯设备转移变卖了一万元,然后关闭手机逃匿。次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贵和手袋加工部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贵仍不支付。12月5日,刘某贵迫于压力,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破案后,刘某贵已结清了拖欠工人的工资加利息共10.8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某贵以转移资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自首并结清工资的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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