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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348.9克海洛因 自称是警方 特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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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来源:中山商报 2013-03-08 第 2737 期 A06_A0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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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秦茂群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贩毒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从被告人劳某手中购买海洛因348.90克。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利用其曾为警方“做过事”的背景,自称是警方特情人员,本交易是“按照公安机关安排所为”。然而,公安机关的证明否认了黄某的说法。劳某、黄某两人的贩卖毒品罪成立,均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发生于2012年2月22日晚至2月23日凌晨。警方追捕劳某,双方飞车,轮胎印遍及半座中山城。其间,劳某乘坐的“粤S”东莞号牌花冠车甚至撞坏了两辆警方用车。 抓捕 多个镇区内“飞车”,两辆警车被撞毁 西区沙朗市场:毒品交易10分钟完成 2012年2月22日晚,根据侦查,警方得知中山的一名贩毒嫌疑人黄某,将与东莞送货过来的毒贩进行毒品交易。当晚9时许,石岐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的陈警官和同事李警官,驾驶警车到西区沙朗市场附近布控。 当晚10时左右,警方观察到,黄某驾驶福特牌轿车开过来。陈警官立即驾车尾随。在沙朗市场附近某路段,黄某和一辆从东莞开来的银灰色花冠轿车的车主碰面。花冠车的前后车牌均被迷彩布遮住,一男子从该车走下来,上了黄某的福特车。 黄某开车拐了一个弯,走了几十米后停下来。10分钟后,黄某将车开回原处。那名东莞来的男子下车,花冠车随即开过来接走该男子。两车各自离开。 陈警官驾车跟踪花冠车,此时,花冠车的迷彩遮挡物已不见了,车牌显示为“粤O-528Q9”。 南区南海渔村:花冠贩毒车换了车牌 花冠车开到港口镇。离中江高速港口入口约50米处,花冠车内人员发现有警察设卡查车。 花冠车掉头往市区开。陈警官也掉头尾随。花冠车沿北外环路行驶,行经火炬区濠头村尚城小区路段,准备从中山城区东入口进入京珠高速。 然而,花冠车再次遇到警方设卡查车,它又逆向掉头往博爱路方向开。路口设卡的警察也发现花冠车的异常行为,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的田警官立即驾驶冲锋车尾随。陈警官也跟着掉头,继续跟踪花冠车。 花冠车穿过博爱路,进入南外环路。田警官不时用车上喇叭呼叫花冠车停车接受检查。花冠车继续加速逃窜,在凯茵新城路段甩掉田警官的冲锋车。 然而,陈警官的警车依然跟着,离花冠车较远。 花冠车在南外环绕了一圈,开到南区南海渔村附近。陈警官发现,花冠车的车牌已换成“粤S-528Q9”。 两次被截停:花冠车撞击2辆警车后逃逸 时间已过了午夜,市禁毒支队的杨警官坐着一辆皮卡车赶过来。 陈警官、杨警官试图合力截停花冠车。杨在前,陈在后,杨警官亮明警察身份,要求花冠车内人员停车接受检查。 花冠车仍然拒绝停车。杨警官超过花冠车并右拐,将花冠车在公路右侧截停。陈警官驾车在后面堵住。 然而,花冠车突然加速,从右边一个空隙跑掉。陈、杨两人分别驾车追逐。 大约追了200米,杨警官又将花冠车截停。杨警官走下车,再次要求花冠车内人员接受检查。陈警官驾车从后面赶到,堵住花冠车。 突然,花冠车倒车,撞击陈警官的警车。花冠车再继续往前,又撞击杨警官的皮卡车,从左侧的空隙处加速逃跑。 南朗镇:警方逐步收网 陈警官驾车继续追赶花冠车。花冠车经博爱路转入火炬区西垭村,又从大岭花坛处转入博爱路,经逸仙路前往南朗镇。 此时,陈警官也把花冠车跟丢了,因为警车被撞坏。陈警官把车停在南朗镇,李警官上了另一辆东河北派出所的警车,继续追赶花冠车。 时间已到2012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南朗公安分局加入追捕行动。 杨警官、李警官在南朗镇文化广场搜索。南朗镇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的黄警官开着一辆丰田警车跟过来。民警通过侦查,确定花冠车正往茅山村方向走。于是,黄警官带着3辆车继续追赶。 南朗镇茶东村:毒贩进入“死胡同”被抓获 一直追到南朗镇茶东村,杨警官等民警才追上花冠车。然而,车内空无一人。原来,花冠车走进一条死胡同,没法逃了,车内人员弃车逃跑。 警方当即围住茶东村。凌晨4时许,从东莞来到中山的贩毒嫌疑人劳某,在茶东村内被抓获。当天早上8时许,花冠车司机陈某到南朗镇榄边派出所自首,此人由劳某雇请。 另一边,中山贩毒嫌疑人黄某及其女友闫某,在2012年2月22日晚交易后回到西区经典世家小区,被警方抓获。 起诉 两人贩毒,一人妨害公务 按照劳某的说法,陈某并不知道他到中山来做什么。陈某疯狂驾车逃跑,也非劳某授意。 在陈某开车逃跑的过程中,劳某曾要求陈某停车让其下车,但陈某没同意。 警方抓获闫某后,发现她怀孕在身,于是在2月23日对其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同年3月27日,闫某失踪,去向不明。 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劳某、黄某提起公诉;以妨害公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2012年2月22日晚,劳某乘坐由陈某驾驶的“粤S-528Q9”花冠银色轿车,从东莞市来到中山市西区沙朗市场附近的粤华花园二期T字路口。劳某携带毒品下车,进入“粤T-CL031”轿车内,车内有黄某、闫某二人。 劳某将一包海洛因(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348.90克),以8万元卖给黄某。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乘车离开。 黄某、闫某驾车行至西区经典世家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警方当场缴获从劳某处购买的海洛因,并从黄某身上查获多包毒品,以及电子秤、对讲机等物品。 随后,民警在黄某居住和租用的房间内,再查获毒品、一次性注射器、搅拌机等。至于劳某,其身上被查获现金8万元。 庭审 焦点: 黄某是否是警方卧底? 2012年10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黄某否认贩毒行为,称自己是警方“卧底”。这次与劳某的交易,是“按照公安机关安排所为”。(引自一审判决书) 按照黄某的说法,2011年3月开始,他曾多次协助警方破获贩毒案并指证毒贩。2012年年初,一位警方工作人员(黄某无法提供其姓名,但提供该人的手机号码)对他说,领导给他们布置10宗毒品侦破案件的任务,希望他努力工作。 黄某以他手机中显示的短信作为证据。他给该手机发的短信内容是:“说句实话,这几年我都是自觉来做事的,只要有机会成功的我都会做。这几天我都到处打听……言归正传,刚才朋友帮我找来一个拉线人,我马上去了解清楚。如果顺利的话,对方是外省人,其他等晚上我弄明白……” 电信部门出具的通话记录显示,2012年2月14日、15日、17日、21日,黄某均与该号码有通话。 此外,按照黄某的说法,一个叫立哥(音)的警方人员曾向黄某要过身份证,说要为他办理有关“卧底”登记的手续。 具体到当前审理的这宗案件,黄某称,案发前的2012年2月20日,黄某曾和劳某及其老板在中山见面。事后,他曾将这一情况通报给警方人员。 黄某说,他与劳某的老板谈定的交易价格是10万元。2012年2月22日交易当天,他拿了自家保险柜内的两三万元,又找一个朋友借两三万元,然后到银行取两万元,凑了8万元付给劳某,并让劳某下次送货过来时再取走2万元欠款。 黄某称,其银行账户当时还有4万多元。他之所以这样做,打算向警方报案,等下次过来取款时将劳某等毒贩抓获。 黄某的辩护人、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万明告诉记者:“经了解,黄某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中,已确认有两个是警务人员的手机号码。” 公安证明: 黄某不是警方卧底 过了一段时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做了第二次开庭。 本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公安部门出具的一份证明。该证明的大意是:公安部门确实有过发展黄某成为特情人员的考虑,也承认黄某为警方提供过一些破案线索。但是,后来认为像黄某这种人不易于掌控,于是放弃发展他为特情人员的打算。 律师: 黄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公安部门提交的口供中,黄某否认自己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自己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黄某承认,他非法持有348.9克海洛因,是自己花10万元购买的。另外还有约40克海洛因,是从朋友处拿来自己吸食后剩下的。另外还有5克冰毒,是按每克250元的价格买来的。 冯万明律师指出,石岐区公安分局东河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经过多方面侦查,我所侦查人员未发现黄某的下线贩毒人员,及向黄某购买毒品吸食的人员。” 冯万明表示,在证明黄某贩毒的所谓证人证言中,一个黄姓证人称他从2011年4月直到2012年1月,每周从黄某手中购买14克毒品。但是,黄姓证人的收入来源无法证实,交易过程也没有证据。“如果换一个思路,一个人持续每周吸食毒品14克,长达近1年时间,恐怕此人早就中毒身亡。” 冯万明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黄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劳某: 自己不知道所贩是毒品 劳某辩称,他并不知道此次和黄某所交易的是毒品,因此,劳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劳某不构成犯罪。 劳某称,他在东莞认识一个外号叫“老同学”的广西老乡。2012年2月22日晚7时许,“老同学”给他打电话,让他把一包黑色塑料袋包着的东西带到中山市沙朗市场,并收取8万元。事后,“老同学”会给他1000元作为酬劳。劳某答应了。 “老同学”将中山联系电话给了劳某。随后,劳某花500元,雇请从事非法营运的陈某,送他到中山。 石岐区公安分局东河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称,劳某所供认的本案同案人“老同学”尚未抓获。 陈某: 逃逸原因是从事非法营运 庭审时出具的陈某的老婆刘某的证言,则揭开陈某疯狂逃窜的谜团。 刘某说,2012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陈某给她打电话说:“老婆,我出事了,很多警察围着我追,我没地方跑了。”刘某叫陈某不要慌,并问到底出什么事。陈某说:“我把小车的车牌蒙住了,车上还有一个客人。” 过了一会,陈某又给刘某打电话说:“我把车丢掉自己跑了,车和客人都被警察带走了。”刘某叫他先找个地方住下,等警察上班后再到派出所去处理。 刘某的解释是:“因陈某蒙住车牌,又收了客人的钱,担心被查获罚款,所以驾车逃跑。” 判决 两毒贩均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黄某不是公安机关的特情。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为黄某此次购毒,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黄某本人亦供述,他没有将本次与劳某等人交易毒品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汇报。据此,能排除黄某系出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而与劳某等人交易毒品的可能。因此,黄某的辩解不予采信。” 对于律师关于黄某是“持有”而不是“贩卖”毒品的辩解,法院也予以反驳。其理由是:“黄某虽是吸毒人员,但是其购买毒品的数量与其吸食毒品的数量差异很大。且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黄某贩卖海洛因的事实。” 不过,法院还是认定了冯万明提出的黄某在戒毒所时举报他人贩毒,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因而认为黄某可从轻处罚。 劳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1年才出狱。现在又犯下如此罪行,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劳某、黄某无期徒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记者从冯万明处得知,黄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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