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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报复员工 捏造借钱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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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来源:中山商报 2013-03-15 第 2744 期 A10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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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解元杰 工资表上有签名,借款单子上也应该有签名。如果签了名的工资表上附加了借款内容,这算数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样一宗案件:这不符合常例,又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上述借款内容无效。 飞来横祸: 离职后被公司状告借钱4万不还 年过五旬的冯叔曾是中山市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员工,2011年9月,他因工资被拖欠而将公司告上法院。经相关法律程序后,法院终审判决公司需向冯叔支付总计约2.3万元的工资等款项。 此后,冯叔从该公司离职。 但在今年2月,冯叔却接到了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原来,他此前任职的上述公司称,冯叔向公司借了4万元钱没有归还。该公司称:2009年11月,冯叔因建房向公司借了4万元,并在2009年11月份的工资表上签收确认。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公司分别在冯叔当月的工资里扣除了各500元用以归还该借款。如今,冯叔尚欠公司借款3.9万元并拒不归还。 冯叔收到起诉材料后大吃一惊,他看到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借款证据居然是三份工资表。此工资表从左到右的基本构成包括序号、姓名、基本工资、加减项目、实发工资、收款人签名。而在冯叔那一行的加减项目中一份写有“借公司40000.00元(肆万元)”、两份“还借款500.00(伍佰元)”。 冯叔在庭审答辩时说,自己领工资签名时,工资表上并没有上述加减项目。这份工资表不是真实工资表。公司编造这份借据要钱,是因他与公司发生过劳动纠纷而采取的报复行为。 法院判决: 无其他证据支持 借钱说无效 第二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冯叔承认上述工资表签收人签章一栏确实由其本人签名,但仍应根据双方借贷金额大小、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分析说,工资表用于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不应添加其他与工资计付无关的内容。“借公司40000.00元(肆万元)”这样的文字出现在工资表上,不符合财务制度和通常的做法。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实,在庭审中,本案承办法官卢钊洪曾要求该公司通知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在指定期间到庭说明款项交付细节,但他们均未到庭,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卢钊洪又要求该公司提交其借款给冯叔的相关财务账册、支出收入凭证等材料供法院审查,但该公司也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要求对上述材料是否同时形成进行鉴定。 市中院认为,即便鉴定结果能够鉴定出“借公司40000.00元(肆万元)”与冯叔签名时间系同一时间内形成,仍不能排除冯叔在工资表上签名后,公司在相近时间内在工资表上添加其他内容的可能性,故鉴定结论不能对本案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公司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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