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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是否属于“激情犯罪”?


2013-03-21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3-21 第 6639 期 A5版   【收藏本文
  在大街上看见“女友”和两名男子逛街,湖北人姚某锐一怒之下把“女友”拉回出租屋并
  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法院一审阶段,姚某锐还一度认为对方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且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这是姚某锐在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后向二审上诉的说法。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姚某锐的所作所为并非“激情犯罪”,强奸罪名成立。姚某锐最终获刑3年2个月。
  ■案件回放:强行与“女友”发生关系后被告强奸
  姚某锐年仅22岁,在中山坦洲镇务工。去年,他认识了一名叫阿姣(化名)的女孩。得知阿姣还没有男朋友,只是和表哥住在一起,姚某锐开始追求她。没多久,阿姣就答应姚某锐一起出去玩,但没有答应做姚的女朋友。在姚某锐看来,这就是约会。
  2012年6月18日晚8时许,姚某锐经过坦洲镇天贸电池厂附近路段,发现阿姣正在和两名男子逛街。姚某锐上前质问并要求阿姣到其出租屋谈话。遭到对方拒绝后,姚某锐恼羞成怒扇了阿姣两耳光并将她强行带回自己的出租屋。
  姚某锐在庭上答辩时说,把阿姣带回出租屋后,他要求阿姣在他和其他男子之间作出选择。那一次谈话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2点,姚某锐随后在出租屋将阿姣强奸。19日上午,阿姣逃走并报警;下午2时许,姚某锐被警方抓获。
  ■庭审焦点:被告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
  在法院一审判决期间,姚某锐的辩护律师提出,阿姣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害人对姚某锐说她没有男朋友,与姚某锐交往的同时,仍然与其他男人保持男女关系,被害人的男女朋友关系十分复杂,应在本案中负有部分责任。”
  公诉机关则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阿姣对处理男女关系是有一定的问题,但对该案的发生没有重大的过错。
  另外一个争辩焦点在于,姚某锐的行为是否属于 “激情犯罪”。姚的辩护人称,姚某锐一直认为自己是阿姣的男朋友,虽阿姣不承认,但他们之间一直有联系且有一起出去玩,姚某锐看到阿姣与其他男人一起时很生气,他的犯罪行为是在愤怒、冲动中发生,应该属于“激情犯罪”。
  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时期,他们的情绪极不稳定,容易激动却又缺乏自控能力。法律上把这种没有预谋过程,有较强的情境性犯罪称为“激情犯罪”。
  那么,姚某锐的行为属于 “激情犯罪”吗?
  ■法院终审判决强奸罪成立
  一审判决姚某锐强奸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姚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辩护过程中,姚某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姚某锐已获得被害人阿姣的谅解,请求改判缓刑。近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
  市中级法院认为,姚某锐威胁阿姣并将她强行带回其住处,几个小时后才强奸对方,不属“激情犯罪”。虽然阿姣出具了谅解书,但她也承认是在姚的亲属逼迫下不得已才出具的,足见姚某锐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姚某锐请求改判缓刑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李志金段文生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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