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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农民生产销售伪劣复合肥 及时弥补损失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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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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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生产的复合肥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还继续销售,给经销商造成损失。8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满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5000元。
经方城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6岁的被告人张民,是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均张村农民,65岁的被告人张满,是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邵寨村农民。自2011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民以“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河南委员会”的名义,先后在社旗县桥头镇,方城县二郎庙乡、城关镇,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建立工作站,对其提供的种子、化肥进行广告宣传。
2012年2月份,被告人张民到河南省荥阳市崔庙镇“万山有机肥厂”找到被告人张满,在明知其生产的复合肥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商定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购买125吨,以每袋50公斤包装,共计250袋,出厂价每袋60元。张民发现张满厂内存放有注明“江苏新天嵴化肥有限公司”的复合肥料包装袋,便要求在复合肥包装袋上标明“全国高科技三农发展促进委员会专用产品”的字样,使用该包装袋灌装。该包装袋上标示总养分氮、磷、氧化钾≥40%。张民又从张满处购买了有机肥,并从他处购买了玉米种子和农药,组成2500套四件“套餐”。2012年3月张民分别销售给方城县二郎庙乡经销商400套、城关镇900套,南阳市宛城区髙庙乡300套、社旗县桥头镇900套。其中玉米复合肥每袋销售价格为65元,销售金额为162500元。
2012年3月19日,经湖北省枣阳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对该复合肥按GB15063-2009标准检验,该产品含氮量为26.5%,有效磷和氧化钾含量均为0,属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张民于2012年3月22日和4月5日,向各经销商补足了该产品中所缺氮、磷、钾的含量。
方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民、张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销售金额1625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民明知被告人张满生产的伪劣玉米复合肥与包装袋标明的成分和含量不符,仍指使张满使用该包装袋包装,并购买后销售给他人使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张满明知自己生产的玉米复合肥成分和含量与外包装标注内容不符,仍然按照张民的要求包装销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及时将所售不合格产品中所缺含量予以补足,弥补了各被害人的损失,挽回了影响,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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