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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线缆绊倒摔伤残谁家的线缆“暗算”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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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9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09 第 744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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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美堂 傍晚骑摩托车遇上坠落在地的通讯线缆,小榄镇的邱女士避让不及失控倒地,造成车损人伤。邱女士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让她郁闷的是,没有任何一家通讯运营商认领这条伤人的线缆。 2013年7月,邱女士一怒之下将中山的电信、移动、联通和铁通运营商均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损失。究竟是谁家的线缆“暗算”了邱女士?记者6月7日了解到,联通中山分公司在这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中被判担责,赔偿邱女士12.8万余元。 >>>案件回顾<<< 线缆绊倒摩托车她摔成10级伤残 2012年9月13日18时30分,26岁的邱女士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小榄万安村中心路2号对开路段时,与坠落在地面的线缆发生接触后失控倒地而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及邱女士受伤。 邱女士受伤当天被送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院方诊断为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等。2012年12月17日,交警支队小榄大队作出一份证明,证明该交通事故是邱女士因避让坠落在地的中国电信网线而失控倒地造成的。 2013年5月2日,广东岐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邱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但是,电信中山分公司否认线缆是他们的,邱女士的索赔遭拒。 2013年7月31日,邱女士把电信中山分公司、联通中山分公司、移动中山分公司、铁通中山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4家运营商连带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联通 事故当天交警通知电信到场处理,其员工并没提出异议。事发一年后,证据灭失,单凭与电信存在利害关系的邮电人才服务公司一名员工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我们是责任人。 电信 若联通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证明有异议,应提起复议等,否则证明应作为定案证据。 移动铁通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市中院驳回联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交警先后出具两份说明,谁是线缆的主人? 2013年8月14日,电信中山分公司向交警支队小榄大队递交相关情况说明材料,以事故中坠落的线缆不属于该公司为由,要求彻查线缆归属单位。 那为何最初交警会认定线缆是电信中山分公司的? 2013年9月23日,交警支队小榄大队再次作出情况说明: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通知电信公司派人到场察看,电信工作人员将线缆处理后就离开了并没有就坠落线缆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因此交警部门在邱女士要求下,出具了第一份证明材料。如今,交警部门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取得新证据。 经甄别,当天事故现场原始相片内容及现场处置的民警确认,事故中坠落线缆中已确认部分为光缆皮线。电信中山分公司说明,事发当天该公司没有在涉案路段建用户光缆网络或设置该类型线缆(光缆皮线)。 ■联通中山分公司一审被判担责,不服判决上诉 事故当天,电信公司是委托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李先生处置现场的,李先生确认事故当日坠落线缆是光缆皮线,并与民警等前往现场勘查,确认该线缆是从标注“中国联通”的铁箱中延伸出来的,确实是光缆皮线。 2013年09月初,交警大队约谈中国联通公司人员,并与中国联通人员及中国电信公司代表一同到现场察看,中国联通公司人员在现场口头确认,线缆确实是其公司所建,并口头同意向上级反映情况,但交警大队至今没收到中国联通公司的回复。 因此,交警大队根据目前取得的证据材料综合研判认为,邱女士案件中坠至地面的线缆中部分为从 “中国联通”的铁箱中延伸出来的光缆皮线。 市第二法院一审认为,交警部门经多次现场勘查后作出情况说明,认定涉案线缆中部分从“中国联通”铁箱中延伸出来。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信这份说明,并于2014年判令联通中山分公司赔偿邱女士12.8万余元。随后,联通中山分公司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联通中山分公司被判赔12.8万 2015年初,市中院二审该案。联通中山分公司上诉称,事故当天交警通知电信公司到场处理,电信员工并没有提出异议。在事发一年多之后,在现场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单凭与电信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联通中山分公司就是责任人。 此外,联通中山分公司提供的记录证明,该公司的线路在事发时并不存在任何故障和维护信息。而且,该公司使用的线缆存在特有标识,如果肇事线缆属于联通中山分公司所有,在事发现场完全可以判断出来。 电信中山分公司答辩称,如果联通中山分公司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证明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否则交警部门的证明应作为定案证据。移动和铁通公司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市中院驳回联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第二份结论,是交警支队小榄大队在经甄辨事故现场原始相片内容、现场处置民警确认、两次询问事故当日处置现场的人员、派员与李先生等一同前往事故现场勘查以及约谈中国联通公司人员后作出的,其证明力显然大于第一份证明。 虽然联通中山分公司提供了相关照片及单方打印的故障系统登记资料,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肇事线缆不属于联通中山分公司所有,而且交警大队作为处置这起事故的职能部门,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力显然大于联通中山分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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