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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永全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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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6-11 第 7451 期 A1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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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冼永全,在阜沙镇国土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市检察院在2013年查处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开庭审理(详见本报2014年3月6日A7版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冼永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本案的4名被告人中,3名是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中,第一被告人冼永全曾任市国土房管局阜沙国土所所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其最后一个职务是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处级。被告人周敏熙、梁谦华都曾在市国土房管局阜沙国土所、市国土局阜沙分局工作,是冼永全的下属。另一名被告人吴泽钧是企业经营者,是阜沙镇迅捷房地产服务部经营者、阜沙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料显示,早年吴泽钧也算阜沙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其名下的迅捷服务部和测绘公司算是阜沙国土所的下属企业。后来转制才由吴泽钧出资成立。这两家公司在办证和测绘方面跟阜沙国土所是对口的。吴泽钧经常让国土所的人帮他介绍业务,冼永全也让国土所的人支持吴泽钧的办证测绘工作。 2001年4月,冼永全伙同周敏熙将阜沙国土所账上的326115元以购买罗松村15亩地的办证费用的名义缴付财政后未归还单位。 2002年七八月间,冼永全伙同周敏熙将阜沙国土所账上的88472元以购买卫民村近19亩地的办证费用的名义缴付市财政局后未归还单位。 2001年至2002年,在何某等人购买卫民村一块土地过程中,冼永全指使周敏熙将牛角村的一块地的办地指标调整给卫民村使用,并将国土所账上的335805元以办证费名义上缴财政后未归还单位。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数额过高(检察院原来指控的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000万元)。法院所认定的犯罪金额为:冼、周、梁三人共同收受了吴泽钧贿送的财物价值1780585元。其中,冼分得913918元,周分得607718元,梁分得258949元。冼永全还单独受贿20万元。冼、周二人共同贪污414587元,冼永全单独贪污335805元。 一审判决冼永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周敏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 梁谦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吴泽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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