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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司印章被辞退 男子起诉索18万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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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10 第 7511 期 A5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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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4岁的杨某是我市一家管桩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他因为私刻公司印章,先是被行政拘留,后被公司辞退。杨某随后向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向公司索要18万余元。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杨某因证据不足,终审被驳回了诉求。 2013年4月26日,杨某私自仿刻管桩公司公章被行政拘留。随后,管桩公司辞退了杨某,双方在2013年5月10日办理了相关辞退手续。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杨某认为,公司应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工资、提成数额等共计18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 2014年5月6日,杨某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管桩公司如数支付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及业务提成。仲裁结果一出,杨某却大失所望。市仲裁委员会裁定管桩公司应当支付杨某2013年4月的工资一千余元的申请,但驳回他的业务提成等仲裁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后把管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4年底,市第二法院一审判令管桩公司支付杨某1250元,并驳回他的其他诉求。杨某随后提起上诉。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多张业务提成表,以证明管桩公司扣压他 2010 年业务提成风险金23568.38元,还在2011年至2012年拖欠销售业务提成131054.24元。但是,这些提成表上面并没有管桩公司盖章或相关负责人的签名,管桩公司对这些提成表也予以了否认。 管桩公司对员工的提成是如何约定的?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双方都签名的“2013年度营销部营销目标与销售工资分配方案”中约定,工程完工后,回款率达到100%时,当月一次性发放全部提成。杨某作为销售人员享有收取提成款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要收回销售的货款。但是,杨某没有提交他已经收回货款的证据。 近日,市中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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